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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台陽公司租用花蓮縣秀林鄉礦區原住民保留地過程,未善盡保障原住民生計之職責,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8-10-15

針對「據訴,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疑將渠先父58年間原取得坐落該縣秀林鄉富世段5筆地號耕作權之土地,強制移撥已取得當地礦業權之台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迄至78年間台陽股份有限公司逕將該礦業權讓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將發給回饋金為由,偕同渠先父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該等土地權利登記,惟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既於79年間放棄使用該等土地並返還渠先父,陳請協助恢復上開土地耕作權等情。究經濟部核准台陽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礦業權之處理情形是否適法?該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上開土地耕作權登記作業之始末經過為何?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該縣秀林鄉公所有無善盡主管機關之責,查明上開土地耕作權經塗銷後未承租使用之情形?陳訴人陳請恢復上開土地耕作權是否可行?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本(15)日通過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之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旨在保障原住民生計,政府應輔導原住民開發保留地並取得耕作權及所有權,以保障原住民土地使用、安定原住民生活。詎料,本案陳訴人之父於58年12月31日取得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段714、715、764、765、770地號等5筆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後,政府旋於1個月內核准台陽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系爭保留地採礦,以致陳訴人之父耕作權與台陽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發生競合。嗣陳訴人之父雖於69年5月21日取得系爭保留地所有權,卻因政府早與台陽股份有限公司續訂租約至77年2月28日,致其依舊無法自由使用、收益系爭保留地。政府上開作為不僅喪失保障原住民生計之立場,更已侵害陳訴人之父應有之財產權益,違失之咎甚明。
 
監委進一步指明,查陳訴人之父已於69年5月21日取得系爭保留地之所有權,竟因政府長期將該土地租予台陽股份有限公司採礦使用,致陳訴人之父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其土地,甚至於76年8月17日將其所有權拋棄,整個過程問題、疑點重重,突顯當時原住民處於經濟與社會弱勢,應有權益未獲保障,以致原住民土地遭到各種形式掠奪,對原住民族既有權利侵害甚鉅。有鑑於我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國家與原住民之特別信託關係,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為原住民族之利益使用、管理原住民保留地,並督同花蓮縣政府及秀林鄉公所,加速釐清本案相關疑義,基於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協助陳訴人爭取應有之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