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賴鼎銘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王幼玲、賴鼎銘所提教育部法制處職場霸凌案調查報告,指出該處李姓前處長任職期間多項言行逾越合理主管權限,對所屬同仁造成長期精神壓力及不友善職場環境,已違反行為時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註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註2)明定機關人員應遵守職場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對他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下稱職場不法侵害)之法定義務。教育部對於法制處同仁長期遭受李姓前處長職場不法侵害,未能及時察覺、有效介入及妥為處理,確有怠失,兩位監委提案糾正教育部。
李姓前處長言行失當,難謂適任主管職務
監委王幼玲、賴鼎銘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李姓前處長在教育法制專業上雖獲肯定,惟經教育部及監察院訪談法制處同仁發現,多數同仁對李姓前處長在情緒管理和業務溝通持負面評價,具體指出李姓前處長言行失當,綜合訪談及證據顯示李姓前處長部分言行已超出合理主管業務監督與職場互動範疇,致部屬長期承受高度精神壓力並否定自我價值,對部屬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顯已逾越社會通念下主管管理權限之合理範圍,構成實務認定「精神攻擊」及「過度要求」態樣之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並有權力濫用之虞,教育部認定李姓前處長成立職場霸凌,尚非無據:
- 對部屬或機關同仁之部分負面言行,表面上為對部屬實施管理權,惟內容全然無涉職務或業務指導,實屬利用職務上機會,針對特定人之不當情緒發洩。
- 業務指導過程之言行流於苛刻,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合理指導之範疇,難以為常人所接受;該等具羞辱性之言行,客觀上足以致使部屬產生強烈挫折感或反感。
- 業務溝通過程未慮及實務可行性,責罵合理表達不同意見者,或未注意已向部屬交辦超量及超時工作,對屬員或部內同仁造成困擾與痛苦等精神壓力。
- 以「法制圈很小,認識的法制長官很多,商調以後會讓其不好過,在法制圈混不下去」之威脅言語強令屬員撤回商調。
- 自定不合理內規「D19教育部法制處加班處理原則」,限制加班未達2小時以上不得申領加班費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凌駕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及教育部人事法規。
各級主管依法應維護部屬人格尊嚴與身心健康
監委王幼玲、賴鼎銘說明,主管之管理職能,不僅應熟稔專業領域,更須於團隊中扮演關鍵領導角色,具備跨域思維、溝通協調、業務妥適規劃與執行,以及培育部屬成長等能力,在工作場域內的言行互動及主管管理權之行使,均應於法律框架內,以專業、理性、合乎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尤其我國於103年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後,已將職場不法侵害之定義從傳統物理或化學等危險源所致危害,擴展至對人身及精神上侵害行為,故各級主管均有依法遵守職務(場)安全及衛生措施義務,不得以逾越職務上所必要或欠缺適當性之行為對待部屬。
職場霸凌案件調查程序應兼顧申訴人保護與受調查者權益
監委王幼玲、賴鼎銘表示,李姓前處長及教育部法制處同仁在監察院調查期間,均向兩位監委反映教育部調查程序涉有不當或不公。經查,教育部辦理本案調查期間,因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尚未制定完善之職場霸凌申訴與調查規範,致相關當事人權益保障未臻周延,嗣保訓會已於114年9月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教育部後辦理此類案件,應確實依前開原則審慎處理。
監委王幼玲、賴鼎銘進一步表示,前開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仍偏重於機關法制及申訴人面向之規範,對受調查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主管機關宜於該原則中,增訂有關受調查者程序權益保障之實質內容,以臻完備,並就受調查者對於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申請權、提出有利證據及陳述意見等基本權利,亦應有更明確之告知規範與行使保障。另受調查者如利用職權實施報復或干預調查,將阻礙真相釐清,惟現行法制對此尚乏具嚇阻力之規範及保護措施,主管機關宜通盤檢討有關規定。
主管機關應完善職場霸凌法制工作
監委王幼玲、賴鼎銘認為,職場霸凌申訴對受調查者而言,無疑是職涯中最為沉重的指控,因此,職場霸凌案件之調查程序及證據採認均應秉持嚴謹原則。惟現行法制仍有明顯不足,加重機關第一線人事承辦人員之工作負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汲取第一線實務運作經驗,針對制度不足之處適時檢討修正,以完善相關法制。
註1:114年6月29日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註2:教育部法制處編制內公務人員21人,勞工身分之約聘用人員9人,依其身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