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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所訂外籍生來臺實習要點,大幅放寬「6+6」實習期間為學制的一半,然因實習權益保障密度不足、訪視與稽核機制未臻完善,且未建構學生、學校及實習單位間具拘束力之三方契約關係下,造成外籍實習生替代正職勞工情形日益嚴重,逐漸質變為「假實習、真工作」之制度性濫用。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同交通部、經濟部通盤檢視新修訂之要點,應確保實習制度成為人才引進之有效配套,勿流於填補基層勞動力缺口之權宜手段

  • 日期:115-06-12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賴鼎銘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賴鼎銘調查「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相關權益疑有受損」案,經監察院交通及及採購委員會於115年6月9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因應國內旅宿業缺工困境,近十年來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高度集中於旅館業,且交通部觀光署114年另訂外籍生來臺實習要點後,大幅放寬「6+6」實習期間為學制的一半,實習規模持續快速增加,然監管作為卻高度依賴申請業者自律,缺乏跨部會協調及追蹤機制,造成部分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出現「假實習、真工作」制度遭濫用之現象。監察院就整體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制度及執行面缺失,促請行政院督同交通部、經濟部通盤檢視改善,確實檢視實習制度之目的、落實外籍學生勞動權益保障、強化監管機制,以及維護實習品質,以確保實習制度成為人才引進之有效配套,勿流於填補基層勞動力缺口之權宜手段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賴鼎銘調查指出,原係為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而訂定的「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要點」(下稱實習要點),基於緩解國內旅宿業缺工困境及特殊需求,行政院遂於113年決議由交通部觀光署針對該產業另訂要點,並將實習期限由原則性的「6+6」個月,大幅放寬至學制之一半。綜觀修正前之實習要點多偏重於申請程序及資格要件,對於涉及外國籍實習生核心權益保障之密度顯屬不足,導致執行後引發「假實習、真工作」制度濫用疑慮,恐已扭曲跨國實習人才交流初衷,形同以教育名義掩蓋實際勞動行為

調查報告也指出,我國業者藉由引進外國籍實習生替代正職勞工之情形日益嚴重,有違跨國實習精神,且實習簽證已成非法規避移工配額管道。根據外交部實習簽證審查發現,自疫情後實習簽證申請數量驟增,且實習生來源國與移工來源國高度重疊,產業類別主要為觀光旅宿業,亦擴散至餐飲、運輸及加工等服務及勞力密集型產業,究其根源為國內缺工問題嚴重及聘用外國實習生之人事成本較低廉之誘因。    此外,實習簽證審查拒件原因中,高達40%為入學及在校文件造假,甚有以假學生身分申請實習之情事

三位監委表示,行政院為因應國內特定產業缺工,在配套及監管措施未臻健全下,即鬆綁「6+6」模式,放寬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招收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門檻,在「實習」與「勞務工作」界線未明確區隔下,易造成外國籍實習生以實習名義來臺,惟實習內容卻與正職勞工幾無二致,復在未有明確監管機制下,恐將複製「假實習、真工作」及勞力剝削之學工模式,恐淪國際人權保障之破口。為遏阻執行亂象,行政院已於本院調查期間之114年間已責成勞動部再次召開跨部會會議,全面研商並修訂實習要點規範,交通部(觀光署)及經濟部並於115年修正完成相關實習要點,嚴格規範學生資格、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實習時間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週不得逾40小時等規定。

然監委指出,上開修正顯已承認外國籍實習生存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基於保障其勞動權益方增設最低工資與工時限制,惟仍未強制外國籍實習生應加入社會保險,且需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加上主管機關強調外國籍學生是來臺「實習」而非「工作」,故予以排除勞動法令之適用,相關保障密度實有不足;又實習要點雖明文禁止扣留護照及代辦收費,然監委實地履勘仍發現外國籍學生護照遭扣留,且遭收代辦費用之情事;另現行實習要點僅消極要求實習單位配合機關聯合訪視時提供相關文件,相關訪視與稽核機制至今仍未臻完善。行政院允應就交通部與經濟部修正完成之實習要點,強化研謀上述未臻完善之機制措施,以有效保障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之權益。

監委又調查發現,現行制度,經濟及交通主管機關僅以審查業者申請文件是否齊備為主要作為,並未確立規範權利義務且具約束力的三方契約關係,也欠缺對於外國籍學生長期實習期間之追蹤機制,形同高度依賴申請業者之自律,缺乏跨部會協調及追蹤機制,使外國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落入「假實習、真勞動」之不利處境。詢據外交部駐外館處曾在簽證核發階段,拒絕過某物流業者申請外國籍實習生簽證,因申請學生均非物流相關背景、皆明言實習內容與所學毫無關係,主觀認知為一份工作。駐印尼代表處認為業者大量引進非相關科系學生,從事長時間勞務,有濫用實習制度之嫌,亦有規避我國勞動法規及違反我國移工政策之虞,故向主管機關提出警示與建議

監委審酌認為,縱使主管機關於本案調查期間已修正相關實習要點,要求提供實習單位與實習生校方之合作文件,惟仍有:權利義務不明、制度空窗以及形式化審查工具等問題,尤其未明確建立規範實習單位、實習學校及外國籍實習生權利義務之三方契約關係,使外國籍實習生權益仍面臨風險,也無法阻止企業或校方規避責任。行政院允應督同所屬參考我國學生赴海外實習所依循之海外實習手冊及建教生專法,明定各方責任、強化前端把關、契約明確與後續追蹤機制,以確保外國籍實習生權益獲得實質保障,並降低制度被濫用的風險

最後,監委強調,校外實習課程本質上係屬於學校課程教學之延伸,實習之本質重在「學習」而非「勞務替代」而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制度,其核心旨在鼓勵國際大專以上優秀人才來臺,透過實務參與作為學校教育與專業學習之延伸,深化跨國產學交流,進而儲備未來延攬國際人才之量能。惟據駐外館處實習簽證審查實務發現: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申請案之實習內容,與學生在母國學校所學專業關聯性顯屬薄弱,且申請實習生來臺之國內企業多屬勞力密集型產業,包括餐飲業、物流業及製造業等,且規模超出教學實習常態範疇,多屬技術替代性高、單一性且勞力密集之重複性作業,顯難落實「產學銜接」、「教育延伸」之目的。故各主管機關亟應跳脫過往之「形式文件審查」,強化對「實務培訓內容」與「專業系所職能」關聯性之實質審查機制,以有效達成延攬未來優秀國際人才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