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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朝樞之女陳訴,70年代執政當局以未能依限期建築執行照價收買作業,嚴重侵蝕憲法財產權之「存續保障」核心,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函請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研處

  • 日期:115-05-22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

據訴,傅朝樞君於威權統治時期擔任台灣日報社長,因與執政當局發生衝突被要求強制離台。時值臺北市政府辦理私有土地限期建築及照價收買工作,傅君以陳訴人及家人之名義登記之大安區9筆土地因抵押權設定糾紛繫屬法院審理中,致無法如限建築使用,卻仍遭臺北市政府逕為照價收買,並予以變賣出售,究臺北市政府於七十年代執行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作業,是否有以照價收買為由行沒收人民財產之實?是否涉有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迫害情事?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經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9日決議函請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研處。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爬梳本案歷史脈絡指出:傅朝樞於63年10月出任「台灣日報」董事長,嗣與當時政府協商出讓台灣日報後,於68年10月16日赴美轉港創辦「中報月刊」雜誌。70年5月間,傅朝樞赴美參加「中國統一問題座談會」,批擊我政府反對「三通」、「四流」,同年8月26日潛赴大陸地區與鄧小平、廖承志密談,並於返港後致函我軍政要人黃少谷、王昇等人,經當時政府認定傅朝樞宣揚中共武力強大,反攻無望,並陰謀為中共併吞鋪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警備總部乃於71年7月1日發布通緝並陸續凍結其位於臺北市、原臺北縣名下財產,直到解嚴後方於77年5月間撤銷其財產凍結處分。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深入調查後發現以下問題:

一、臺灣第1次照價收買,手段粗暴未能循序漸進

為防止土地囤積炒作、促進地盡其用,平均地權條例針對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實施照價收買,固非無據。然人民財產乃憲法嚴格保障之基本權,在法制另具備加徵空地稅等侵害程度較輕微之替代手段下,政府施政若未能循序漸進,並證明上開措施無效,即逕行照價收買剝奪私有空地所有權,實屬對財產權之「最重大侵害」,不僅動搖法治國之私產制度信賴,更嚴重侵蝕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存續保障」核心。

二、臺北市逾期建築認定,輕忽法律及事實障礙

臺北市政府為導正土地市場機能,健全都市正常發展,於70年間以1年為限劃區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並於70年9月至72年6月,分7批辦理照價收買私有空地117筆、面積1.9221公頃。然查,該府忽略陳訴人甫屆成年,其父又因故不能返台處理本案,且未查明該土地因抵押權糾紛,導致資金斷絕未能開發之「不可歸責事由」,即逕予照價收買,將「私權爭執之遲延風險」轉嫁予受處分人承擔。且調查發現照價收買土地逾半數為多人共有土地,甚有包含台糖公司、台電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國泰建設公司、中國信託公司等法人土地之不合理現象,顯係輕忽因產權複雜可能產生較高之處分障礙,事實認定背離社會真實經驗,手段與目的之間嚴重失衡,加上被照價收買土地部分轉作非建築使用,以及政府照價收買後拍賣獲取鉅額價差,不僅逾越抑制投機的必要程度,更產生行政機關假「照價收買」政策工具之名、行沒收財產之疑慮,應予深度檢討並研議救濟。

三、本案涉及威權統治假「照價收買」之名剷除異己,有政治掠奪與身分歧視疑慮

本案陳訴人所述其父傅朝樞以陳訴人名義登記之土地遭政府不法照價收買等情,涉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假「照價收買」之名剷除異己,遂行政治掠奪與身分歧視之高度疑慮,嚴重悖離平等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院允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及法治國原則,查明本案處分有無選擇性執法之政治背景,並研議平復行政不法,踐行返還原物或相當補償之權利回復義務,以昭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