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怠於處理某二疑未立案補習班,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教育局。 並就全國各縣市政府刻面臨之補習班管理問題, 促請行政院全面督導研議,以維兒少權益!

  • 日期:115-05-20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5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促請該府督飭改善,並函請教育部督同妥處;本案並就地方政府所提通案問題,促請行政院督導研議。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指出,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管理準則之意旨,為確保安全學習環境、保障兒少基本權益,爰規定我國短期補習班屬特許行業,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建築、消防及教育等相關法規審核通過後,始得立案經營;查112-114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裁罰違規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如罰鍰、停辦)共計45件,惟針對轄內某二所疑未立案補習班之檢舉案,自113年9月間起陸續接獲民眾陳訴,函文多次往返,仍未依法令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復未積極進行實地(或聯合)稽查評估,以查明實際營業狀況及其適法性外,且整體補習教育管理作為及適法性尚存疑義、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分歧,如以業者已辦商業登記為由,逕自排除應立案登記之相關規範;況經教育部及經濟部多次函文釋疑或行政指導,仍未澈底妥處,相關案件懸而未決,足見該局未能會同釐清相關規定,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恐致現行規範形同具文,衍生逸脫管理密度或安全等重大疑慮,罔顧主管機關職權,均核有怠失,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促請該府督飭改善,並函請教育部督同妥處。 

調查報告指出,隨社會變遷與各類親子活動型態多元化,現行短期補習班管理實務已面臨嚴峻挑戰,教育部雖多次函釋地方政府應以私人或團體辦理有無「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收費、授課及課程期限達30日以上」等具體事實,依規立案,如未符要件則非屬補習教育範疇;惟就通盤調查結果顯示,鑒於各類新興活動界定模糊,部分型態難以直接適用,或採部分課程拆分、不同辦理名義等疑似規避情事,實務顯難僅就上述要件逕行認定、查核或予以處分,衍生執法窒礙;此外,個案聯合稽查形式亦屬困難,同時涉及兒少保護、公共安全、產業或經濟活動管理密度之衡平,亟待行政院督導相關機關積極評估,或強化認定標準及處理方式等具體指導意見,俾消弭灰色地帶,建構安全之補習教育環境。 

調查報告亦指出,教育部及經濟部多次申明相關規範,包括部分業者已商業登記「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及「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等4大行業,且實質已涉補習班業務行為,應按權責就所涉樣態,依法及實務專業經驗判斷處理及事實認定,落實立案及督導管理等情;惟據教育部資料載明,近5年全國僅5縣市查有回歸本業或補辦短期補習班業登記之案件,整體現況未明,且本案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之相關稽查作為未臻落實,對於法規尚存誤解,均待各機關積極查察及強化宣導,俾符法令意旨,移請行政院併予督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