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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查遠東化纖氣爆案,揭露「監管盲區」熱媒油導管非「危險性設備」且僅「目測檢查」徒具形式,促建「災害事故介接平台」,改善職安與消防「雙軌通報」漏洞

  • 日期:115-04-22

監察委員:葉宜津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位於新竹縣,下稱遠東化纖總廠)於114年2月6日凌晨發生熱媒油洩漏引發氣爆之重大工安事故,釀成2死19傷,震驚社會。依《職安法》及《消防法》防止職業災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之意旨,政府對高風險化工廠負有嚴格監督與風險預防之責;另現代化工廠之製程複雜,涉及高溫高壓及危險化學品之運作,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傷亡,故源頭管理與風險預防,實為職業安全與消防安全之核心價值。而本次嚴重職災的發生,凸顯現行的源頭管理與監管機制仍有漏洞,實應深究。

案經本院調查發現,本案並非單一偶發意外,該廠自104年起至事故發生前,雖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實施高達129場次之勞動檢查,並遭裁處罰鍰68,累積887萬元及12場次部分停工處分。

新竹縣消防局近10年共計51次消防檢查、3裁罰(7次火災與化學洩漏事故)。

新竹縣環保局近15年共計27裁罰。

然在此高強度之行政監管下,仍發生包含本案在內之5件重大職業災害,共計造成6名勞工死亡。究相關機關有無善盡查核監督責任,以及法令是否周妥等情,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月22日通過「遠東化纖總廠於114年2月6日發生氣爆致多人傷亡」等情案之查處結果,針對熱媒油導管非「危險性設備」且僅「目測檢查」徒具形式,以及跨機關風險資訊勾稽與橫向聯繫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等情,函請行政院督飭勞動部、內政部消防署、新竹縣政府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

熱媒油導管已造成多次事故並停工,卻列為「一般化學設備之附屬設備」非屬「危險性設備」導致長期無檢,以及僅憑「目測」形式檢查,難見導管於包覆保溫棉層下之金屬疲勞或裂痕,檢查徒具形式:

    114年2月6日遠東化纖總廠發生重大氣爆事故,造成該廠員工2死19傷,主係因熱媒油泵浦壓力表「導管」發生金屬疲勞斷裂,致熱媒油洩漏並遇熱引爆。經查,上開高風險導管之檢查力度,職安署僅將此類導管列為「一般化學設備之附屬設備」,而非屬法定「危險性設備」,肇致該導管自啟用以來長期處於無檢狀態,勞動檢查單位亦欠缺法令據以實施安全查核,制度面存有缺漏。又,是類導管於外層均有包覆「保溫棉層」,檢查人員竟僅憑「肉眼目測」辨識於保溫棉層下之導管是否存有金屬疲勞裂痕等情事,檢查徒具形式,致此類導管設備落入「監管盲區」,亟待該署切實檢討改進,全面強化公共安全,以及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機制。

二、 勞動檢查陷入「高頻檢查、低效改善」之執法困境,復工審查有效性不足,難以有效發揮源頭減災之功能:

    遠東化纖總廠10年內發生5件重大職災,本次氣爆前,職安署對該廠檢查高達129場次,裁處罰鍰68次,金額累計達887萬元,並處以12場次部分停工,工安前科累累,然而該廠長期職場安全文化未見轉型,相關事故一再重演,勞動檢查單位陷入「高頻檢查、低效改善」之執法困境,現行罰則與預防措施對事業單位缺乏實質威懾力,復工審查有效性不足,勞動部未能有效發揮源頭減災之功能,應以本案為鑑,全面檢討改善;另外,遠東化纖總廠因再承攬人作業失誤引發火災,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雖依職安法規定,原事業單位之法定督導責任無從解免,然該廠除須承擔行政究責外,龐大之停工損失僅能另循民事途徑求償,凸顯現行法制下業主交付承攬所面臨之究責與營運風險,亦有賴勞動部研議策進。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認定難謂無疏失:

    遠東化纖總廠氣爆案,據縣府消防局所稱之熱媒油洩漏地點「棉六廠棉六科」於事故前竟漏未被列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僅列管「棉六廠重九科」為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經查,「棉六廠棉六科」與「棉六廠重九科」雖分屬兩棟相連建築物,但內部製程管線高度連接,應視為一體,未予認列將致使該高風險區域(棉六科)長期脫離消防法規之嚴格監管。

    權責認定單位新竹縣消防局坦承,係依據事業單位自行提報資料,疏未執行現場實地查證與風險判定,終至本院立案調查後,於114年9月19日始更正認定並裁罰5萬元,亟待檢討改進。

跨機關風險資訊勾稽與橫向聯繫機制,仍有精進空間:

()中央與地方資訊未同步,雙軌通報形成黑數 
      現行「職災通報向中央職安署」與「火災報案向地方消防局」雙軌並行,導致消防局與職安署對該廠歷年事故掌握存有數據落差(新竹縣消防局掌握7件、職安署卻只有3件),無法瞭解廠區真實的高風險全貌,不利防範未然:

  1. 消防機關盲區(沒打119恐查不到):消防局高度依賴119報案系統。以112年5月30日職災火警為例,因承攬商雇主未撥打119專線,逕自將受傷勞工送醫,致使消防局無受理紀錄;復加職安署尚無將「火災型職災」即時同步予地方消防局的常態機制,導致廠區火災頻率評估失真,難以上調消防風險評級。
  2. 勞政機關盲區(沒職災或報導往往不知情):職安署仰賴法定傷亡職災通報(一死三傷一住院)及媒體報導掌握職災,造成該廠多次火災,皆因無人傷亡且無媒體報導,成為職安署系統的漏網之魚,不利實施預防性勞動檢查。

()地方各局處本位主義,缺乏跨域預警能力 
     各局處過度著重自身專業領域,未能將各違規數據轉化為共同之「工安預警指標」。以109年9月23日熱媒油洩漏之火災為例,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雖提前2小時抵達現場稽查空污異味,卻僅關注於環保採樣,且於知悉自身尚無專業判斷火災爆炸前兆時,亦未即時聯繫新竹縣政府消防局,錯失啟動跨局處聯合預警先機。此外,該廠近10年,多次因洩漏產生異味之「環保」違規,皆未能跨域連結為火災等工安之警示。

監察院強調,政府本一體,行政院應督促勞動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研議建立跨機關的「災害事故資訊介接平台」,將環保違規(如化學洩漏異味)、消防救災紀錄與勞動檢查數據相互勾稽,使各機關掌握資訊一致,落實動態風險監控,以積極保障勞工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