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13年7月5日公布市售米製嬰幼兒產品進行重金屬鉛、鎘、砷及汞的含量檢測,40件產品測試結果,若依適用於嬰幼兒食品(註1)之重金屬限量標準(註2),竟有鉛含量超標者計1件、鎘含量超標者計5件,並有17件產品之總砷含量超過新加坡所訂定之相關限量規定等情。
因無機砷、鉛及鎘等重金屬具累積性毒害,對發育中之嬰幼兒健康威脅甚鉅,米餅、米麩及米糊等米製軟質食品,主要食用族群為嬰幼兒,其重金屬含量應嚴格把關。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遂啟動調查,發現我國現行市售嬰幼兒食品重金屬限量規範,鉛標準不但較國際寬鬆,且我國亦缺乏市售嬰幼兒食品之無機砷限量規範,又部分產品標示易誤導消費者,遭舉發後,因食藥署未明文規定,業者以黏貼式標籤更改包裝標示之方法、次數及要件等應依循之原則,影響第一線稽查人員之執法依據。
有關嬰幼兒食品重金屬限量標準、產品標示規定及包裝查核機制等面向,現行做法有未臻周延之處,均待主管機關食藥署確實檢討改善,以保障嬰幼兒食品安全。調查報告經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監察院請衛福部確實檢討改進。
重金屬若累積於農作物中,可經由食物鏈進入人體,造成健康危害,而我國以米為主食,因此稻米的重金屬含量,更應嚴格控管。為避免嬰幼兒暴露於重金屬危害,我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嬰幼兒食品另規範其重金屬之限量標準。惟查,我國現行現行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嬰幼兒副食品之重金屬限量標準,鉛限量標準較歐盟及韓國寬鬆,且未訂定產品之無機砷限量規範,雖然對製作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有管制,惟仍難以確保加工過程後之最終產品安全性,亦無法有效控管進口食品之原料風險,存有疏漏。
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指出,相較於一般食品,我國雖已加嚴規範嬰兒食品之重金屬限量標準,然除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外,其餘市售嬰幼兒食品則無須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有其他標示規範。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等3類食品,皆明確規範應標示內容,且須將「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等字樣標示於外包裝。然嬰幼兒副食品、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等3類,則與一般食品標示規範相同,並無須加註專為嬰幼兒食用之字樣。此外,「特殊營養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先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上市;但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嬰幼兒副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等,則無需向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然該等食品之食用對象幾乎均為3歲以下之嬰幼兒,亦專為滿足嬰幼兒健康需求、補充營養之食品,卻免除事前查驗、事後產品包裝加註明確標示之規定,對嬰幼兒食安保護密度顯有不足。
此外,部分市售產品並非嬰幼兒食品,卻以混淆性標示「有效安撫哭鬧的情緒」、「適合全家大小」,或與嬰幼兒食品一同陳列,誤導消費者錯認其為法定嬰幼兒食品,然實際卻未符合嬰幼兒食品之重金屬限量標準。業者或可稱其未註明係「嬰幼兒副食品」,不需適用較嚴格的重金屬限量標準,惟該等標示卻足以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已受較嚴格限量標準把關之「嬰兒副食品」,此標示管理問題,食藥署實應正視。食藥署雖稱後續將對相關宣稱標示採嚴格認定,惟個案認定易使法規存有模糊空間,又僅賴市場端稽查,亦難杜絕業者僥倖心態,並使第一線稽核人員難有明確原則依循,均有未當。
調查報告亦指出,目前業者雖改以「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黏貼覆蓋」方式進行產品外包裝標示變更,惟食藥署對於標示變更的原因、方式、次數……等,欠缺明文規定,實務上需仰賴稽查人員之主觀判斷,徒增稽查作業困難,更易衍生業者規避責任之問題,實有可議之處。
註1:「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嬰幼兒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6個月內)、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6個月以上至12個月)、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嬰幼兒副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等,本案調查範圍係以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為主,除特別指稱「嬰兒配方食品(6個月內)、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6個月以上至12個月)、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外,本案所提「嬰幼兒食品」,以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為限,不含配方食品。
註2:指「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重金屬限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