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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對「光電申設爭議案」澄清稿

  • 日期:114-10-30

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

有關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委員調查之「光電申設爭議」案,調查結果可受公評,惟針對媒體後續報導,特予澄清如下:

一、 本案調查緣於113年11月6日《今周刊》報導,內容指稱「太陽能光電外商負責人控訴,臺灣綠能政策頻繁修改,民間雜音多,又遭黑道勒索,公權力不作為,導致許多國際開發商放棄臺灣市場」等情事。鑒於所涉問題關乎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與行政違失等重大公共議題,監察委員依法啟動調查,並透過諮詢該篇報導記者、邀集外資產業代表座談等方式蒐集意見。報告中引述業者對我國光電發展之觀察與建言,並綜整客觀調查事實,列出「綠電推動不符預期」、「不法勢力干擾」、「審查標準不夠明確透明」、「能源發展結合國土整體規劃不足」、「漁電共生發展不利」、「綠電產業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回饋金不夠透明」等七項行政疏失,要求行政院督導所屬具體檢討改進,並將定期追蹤機關改善成果。

二、調查報告指出光電發展「與農爭地」爭議,調查意見認為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全面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整體規劃之整合關係,以確保能源政策推動之周延與協調。報告並未建議鬆綁「農地農用」原則,特此澄清。

三、 關於「漁電共生」議題,調查報告支持「以農(漁)為本」達成兼顧糧食安全與綠能發展之政策目標,但亦指出目前案場存在養殖查核不合格率偏高及「有電無漁」等問題。調查意見要求經濟部就漁電共生推動未如預期之情形進行檢討;農業部則應依主管職責,深入分析漁獲產量未達預期之原因,並與經濟部共同研擬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措施,以營造雙贏之發展環境。報告並未建議行政機關「漁電脫鉤」政策,亦特此說明。

四、 監察委員依「監察法」行使職權,旨在監督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屬事後監督,不涉政策指導。對於民間團體所關切環評制度及光電政策是否合宜問題,理應由行政部門作整體性之規劃。

監察院將秉持中立監督職責,持續關注我國綠能政策執行、合法性與環境永續間之平衡,並歡迎外界以不同角度提出建言及指教,確保本院職權行使更臻完善,符合公共利益與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