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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警察局警員逮捕外籍騎士衍生程序爭議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警政署及臺中市警察局應落實涉外案件的處理程序,並檢討警用密錄器的採購、配發、使用訓練及管理。

  • 日期:111-11-15

監察委員:林國明
加拿大外僑東○○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30日14時27分騎乘機車闖紅燈,經執勤員警攔停告發,現場因語言不通而引發爭執,員警指東○○對其辱罵STUPID、IDIOT等語,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加以上銬逮捕,但被告否認,辯稱員警誤解其意,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無從認定被告有妨害公務行為而判決無罪。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今(15)日審議通過由林國明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警政署及臺中市警察局應落實涉外案件的處理程序,並檢討警用密錄器的配發、使用、使用訓練及管理。

調查報告指出臺中市警察局有下列違失:

一、本件執勤員警攔查交通違規時,未依規定開啟密錄器,且發現東○○不諳中文,未即時通知外事員警或通譯協助處理;認為相對人涉有妨害公務行為而加以逮捕後,亦未當場踐行權利告知或交付外文逮捕通知書,致難以確認被告犯行,且影響逮捕程序的合法性。

二、東○○於當日15時被解送至潭子分駐所,外事警員周○○於17時始正式進入偵訊室向被告說明相關事項,顯然遲宕過久;又東○○情緒回復平靜並配合製作警詢筆錄後,警方仍對其全程上銬,長達7個小時,有違比例原則。

三、東○○於警詢時請求法律扶助,但偵訊人員未提供相關聯繫管道,對外籍人士的權益保障不周。

監察委員林國明表示,近來屢發生員警未依規定開啟密錄器,或錄製的畫面斷續、跳脫,難以還原執勤過程,造成重大爭議。調查發現,各警察機關採購配發的密錄器常因功能不敷勤務需求,致部分基層員警需自費購買。爰要求警政署針對密錄器的採購、配發進行檢討,並加強使用訓練及管理。

調查報告另針對交通事件違規舉發通知單僅有中文內容,外籍人士在不瞭解告發內容及後續程序的狀況下,不免發生疑慮及爭執,建議警政署評估增加英文版或中英文併列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