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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力推動離岸風電政策之際,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創優先輔導風場機制、浮編採購預算,致有心人可上下其手牟利。前局長施國隆明知卻仍任用廉政風險人員蕭銘彬辦理採購業務,造成公帑損失高達1,400餘萬元,前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蕭銘彬收受賄賂857萬元,均有損官箴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提案彈劾施國隆、蕭銘彬,並糾正文化資產局

  • 日期:111-06-16

我國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發展綠能產業,其中離岸風力發電即為政府大力推動政策之一,有關部會無不積極配合中央政策,然經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調查發現,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104年12月公布施行後,離岸風電開發商於環評前,需將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送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稱文資局)審查。未料文資局前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蕭銘彬竟利用辦理水下儀器採購案、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向廠商期約、收受賄賂,另透過向離岸風電開發商推薦廠商撰寫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以賺取報酬,並從中獲取賄賂;文資局前局長施國隆明知蕭銘彬遭檢舉已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仍將其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該等採購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新臺幣(下同)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等情,經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已嚴重敗壞國家文官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111年6月7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於今(16)日通過調查報告,提案糾正文資局。

壹、彈劾理由略為:

一、被彈劾人蕭銘彬擔任水下科科長期間,適逢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有關水下調查儀器設備採購需求,以及政府推動離岸風力發電政策,該法施行後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等,皆繫於水下科之業務,對於如何完備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設備儀器,及配合政府政策、協助開發商完成調查報告審查等,自應忠心努力從事,竟透過盟帝公司,實際收受757萬元之賄賂;被彈劾人蕭銘彬續於擔任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收受巨烽公司100萬元之賄賂,上開共計收受857萬元之賄賂。核被彈劾人蕭銘彬之所為,實有辱官箴,使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力發電之政策嚴重受挫,斲喪政府及公務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

二、又被彈劾人蕭銘彬辦理水下儀器採購案,以及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50條有規格不得限制競爭、以及不得有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規定,卻讓相關廠商擬定獨家設備規格,與洩漏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給廠商等,核有違失,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

三、被彈劾人施國隆局長將蕭銘彬調至主辦採購業務之秘書室事務科科長職務時,未考量前1年蕭員遭檢舉時已被政風室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名冊進行列管,並且由施國隆核定之水下儀器採購案,再加上後續擴充案,總計決標金額為3,826萬餘元,其中盟帝公司之佣金高達1,417萬餘元,占總得標金額3,826萬餘元之37%,變相造成政府高達1,417萬餘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使頂石公司從中獲利322萬餘元,退休後1個多月即擔任頂石公司顧問等情,被彈劾人施國隆身為文資局局長,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第14條之1規定,至臻明確。

貳、糾正案文指出文資局缺失如下:

一、文資局限期風場開發商需於2週內函送水下文資調查報告審查在先,其水下文化資產審查專案小組又自行決定8家優先輔導之風場,排除其餘14家未列入者進入下次會議審議之權利在後,致有心人可上下其手牟利。另文資局承辦單位嗣後又將未列入優先輔導之風場排入會議審查,除顯示優先輔導機制流於恣意,亦凸顯承辦單位竟掌有調查報告是否排入會議之生殺大權等,均使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電之政策嚴重受挫,核有違失。

二、文資局未依審議會決議詳細評估並進行管理維護計畫,亦未衡量實際需求即辦理水下儀器設備之採購程序,對於其細項規格及單價金額皆未善盡訪商事宜進行審查,漏未察覺預算浮編高達近4成,任由承辦單位簽辦招標,除蕭銘彬從中收受585萬元之賄賂外,仲介商轉手即賺取832萬餘元,致生公帑之損失,且決標金額達830萬餘元之多波束聲納(MB),交貨迄今皆未使用,已於文資局倉庫閒置4年6個月等,均核有疏失。

 

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缺失,請文化部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善:

一、文化部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主管機關,且身為文資局上級機關,針對文資局有關採購制度之缺漏、所屬人員之貪瀆、廉政風險人員之調動等內控機制失靈情事,均有指揮、監督之責,針對所屬有關防貪案件之宣導、採購制度之完備、人事徵信之建立等應予全面性檢討,以使文資局每年將近20億元之文化保存業務費用得以執行順遂,俾正官箴。

二、法務部廉政署為全國政風機構主管機關,掌理政風人員之調度,對於政風機構編制僅有1人之政風室,宜考量個別機關之屬性、機關內有無名列廉政風險人員、以及機關辦理採購業務預算金額多寡等情形,允宜妥適安排調度,以減少機關政風室之空窗期間,維護機關之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