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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高雄二監拒絕收監機制失當,監察院予以糾正並力促法務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1-05-16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二監於109年9月執行李姓詐欺犯收監時,僅憑其提出「左頰上皮增生異常(癌前病變)」的醫院診斷書,便由衛生科護理師簽辦「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拒絕收監評估單獲准。然李員被拒絕收監後至送監執行止約1年期間,執行檢察官未本於權責妥予查明停止執行原因是否消滅,致使其得以在拒絕收監後,仍持續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牟利,突顯法務部暨所屬矯正署對於各監獄所「啟動」拒絕收監申請案之裁量標準及空間欠缺一致性之標準,有損政府公信力,監察院於111年5月11日通過王幼玲委員及高涌誠委員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等單位。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二監於109年9月執行李姓詐欺犯收監時,憑李員所提出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左頰上皮增生異常(癌前病變)」,便於同年10月由衛生科護理師簽辦「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拒絕收監評估單,而非該科專科醫師的評估,僅建議「及早開刀,預防惡化成口腔癌」,未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進一步檢查,亦無提出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之事證,即逕予判斷李員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而拒絕收監,致李員在拒絕收監出獄後仍賡續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牟利等情,案經媒體批露,有損矯正機關核准拒絕收監之公正性,戕害矯正機關形象,核有違失。

王幼玲及高涌誠兩位調查委員表示,橋頭地檢署未依法將拒絕收監之李員送交適當處所;又自李員被拒絕收監後至送監執行止約1年期間,執行檢察官未面訪李員,且未注意其健康情形,僅函請警方派員查訪,請家屬每月及開刀術後自動提供診斷證明書;據醫院之病歷資料顯示,李員自109年9月經醫師開立診斷書後,手術日期因疫情自110年4月至同年10月一再展延,顯無急迫性,執行檢察官卻未本於權責妥予查明停止執行原因是否消滅,致使李員在拒絕收監後,仍持續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牟利,直到周刊媒體大幅報導後隔日才通知李員到案說明,裁定入監執行,有損檢察機關聲譽,亦有違失。

糾正案文另指出,矯正署所屬宜蘭監獄於100年亦因未能覈實審認藍姓受刑人拒絕收監之理由,經監察院糾正有案。另矯正署對於各監獄所提拒絕收監申請案之「審核」作業,亦缺乏明確法律程序規定與醫療專業審議制度,核定結果自難免遭致不公訾議。法務部允應本於權責督導所屬精進拒絕收監申請案之「審核」、「覆核」機制,使所屬有一致性之遵循標準,進而維護矯正機關之公信力及受刑人健康人權。

調查報告最後表示,查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勤區訪查紀錄,警方自始知悉李員於飯店內販賣珠寶,惟警察機關對本案李員之查訪未盡落實,虛應故事,肇致詐欺案列管之治安顧慮人口,遭舉報再度涉犯網路直播詐騙等情,有危害治安之虞,損及人民對於警察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公權力之信賴,警政署允應督導所屬,強化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機制,以善盡預防與偵查犯罪權責,進而有效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