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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績效文化衍生問題

  • 日期:110-12-28

監委張菊芳就警政績效文化衍生問題表示關切,於行政院巡察指出,有關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A女命案,震驚社會,對於距命案發生前約1個月同校B女遭同名男子侵害向派出所報案,但承辦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等違失情形,監察院前已彈劾相關違失人員,並糾正分局,請內政部警政署檢討改進。警政績效文化存在已久,由上開案件更凸顯了警政機關為刑案破獲率所衍生的績效文化,所帶來不良影響,影響人民權益至鉅。

警政署對本案違失進行成因分析,歸納略以:1.受理員警怠惰、有破案壓力、2.開單規範讓員警有推諉解釋空間、3.中高層幹部(地方首長)關注轄區刑案數據壓力,促使員警推諉不受理等語。監察委員表示,倘員警僅重視績效文化,即可能導致承辦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加諸主管層級如亦僅重視績效文化,監督機制即難發揮效能而失靈。

「刑案破獲率」:「刑案破獲數/刑案發生數×100%」,為維持刑案破獲率,倘僅重視績效文化,即可能發生員警辦案盡量減低刑案發生數,或採「破案始報」方式,同時提升刑案破獲數及刑案發生數,此等均屬匿報之重大違失,而且囿於績效考量,也可能會導致主管階層監督機制失靈等不良影響。

人民遭受刑事不法侵害,期待警察機關受理偵辦,以彌平受害,倘警察機關因績效考量未執行受理程序,不但被害人所受侵害無法彌平,加害者亦可能心存僥倖,再次犯案,自無法預防或消弭侵害,反隱藏更大治安危機,影響人民權益至鉅,而人民需要的是真實治安之良好,並非在績效文化下所生之績效數據,實應徹底改革績效文化!行政院亦應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內政部徐部長:

關於警政績效的吃案文化是一惡劣習慣,擔任部長後一直希望將績效文化消除。這部分我會特別注意,不會以績效做為中高階警官升遷之依據。另外關於受理案件證明單改進方面,員警受理報案勾選後就不能更改,至於受理案件查處情形,民眾可於報案2日後上網查詢,民眾對受理系統如有問題,可予以請求更正。還有加強員警訓練、落實警大警專教育訓練,要求老師對於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罪責之法條特別列出,讓員警受理報案時作為判斷依據。並將台南女大學遇害案件,做為教育訓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