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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核災隱憂—「斷然處置程序」未考量大災對人性嚴酷考驗,如何斷然? 天災複雜莫測,國內權責機關卻視「斷然處置程序」為保命符,並認為可因應地震、海嘯、火山爆發……等任何超過設計基準之事故,因此「緊急應變計畫區」亦僅設為8公里即可,台電公司更長期對外宣稱此程序為萬無一失之機制,對其中人性嚴酷考驗避而不談、對核災之防範破口視而不見,殊有違失,經濟部洵難辭監督不力,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提案糾正經濟部、台電公司

  • 日期:110-12-27

100年3月11日,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同年4月間原能會核定「我國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要求台電公司建立「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以因應複合式災害,並於107年4月間公布「核能電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Ultimate Response Guideline,簡稱URG)-原能會安全評估報告」。

100年至今國內權責機關即以此程序為護國神器,不斷宣稱臺灣因此不致發生福島式的爐心熔毀核災。並以此為由,認為「緊急應變計畫區」僅設8公里即可因應,以致我國緊急應變計畫區僅有美國16公里之半。

109年10月間,台電公司參加本院調查研究案「我國對於核災救災與復建總社會成本於法律面及執行面之分析」座談會,對於監察委員詢問如何因應臺灣爐心熔毀核災,即自信滿滿表示臺灣不會發生如此嚴重核災,因為有「斷然處置程序」。

日本前首相菅直人於「核災下的首相告白」一書中即表示:「日本社會建立在『核電廠不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前提上,……所以當事故實際發生時,才會束手無策」、「緊急應變中心的成員會因交通問題無法順利聚集」、「核電廠緊急用發電機也因海嘯而停止,核電廠失去了所有電源……電源車前往支援,但最後卻因為插座不合等理由,導致電源車無法派上用場」……種種一旦面臨核災種種事先未料之慌亂無措狀況。

天有不測風雲,我國若發生類似日本福島核災等級的災害,該程序能否發揮其宣稱之功效,確能有效保障國人澈底免於核電廠之毀滅性災變?且「斷然處置」程序起動時,核電廠往往已處於極為驚恐危急之際,如何確保第一線留守人員臨危而仍死守崗位?如何確保未有人臨時逃避或離職、仍有足夠人員死守現場按部就班執行斷然處置完整全套程序?均顯有疑慮,實有詳究之必要,監察院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爰立案調查。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調查發現,自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行政院核定之「我國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旋要求台電公司建立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以因應全球益趨複雜莫測之複合式天災,國內權責機關爰多年來幾乎視此程序為保命符,不斷宣稱臺灣核能安全已升級,不致發生福島式核災,然此程序最終成敗關鍵端賴現場工作人員原地死守,此乃人性嚴酷考驗,相關單位對此長期皆避而不談,更有專業訓練及操作經驗等要素,皆未臻可靠無虞,尤有甚多不確定因素迄未充分掌控,全球核電廠莫不對嚴重核災恐懼謹慎以待,詎該公司竟長期對外宣稱因「斷然處置程序」為萬無一失之機制,臺灣無須憂慮爐心熔毀核災,殊有違失,經濟部洵難辭監督不力之咎。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經濟部、台電公司。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並提出下列5項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轉飭原能會偕同經濟部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檢討改進促請行政院督同所屬重新正視檢討:

一、鑒於天災多變並有愈發劇烈難測的不確定性,國內各核電廠「斷然處置程序」既係以日本福島核災為模擬預想情境,然未來多樣驟變的各類天災,不可能皆依照福島核災之發生情境及發展順序,此處置程序恐難擔「保命符」之重任。
詎原能會及台電公司竟稱不論由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或其他天災所導致超過設計基準之事故,均屬「斷然處置措施」能夠因應之情境,明顯樂觀過度,除降低國人對核災的危機感及警戒心,更已導致相關單位輕忽核災事故之衝擊而疏於防災整備,種種負面效應亟應行政院嚴予正視,督同所屬檢討改善。

二、核能機組係依運轉狀態而對應各該程序書進行操作,「斷然處置程序」既為目前提供核電廠第一線人員迅速反應的準則,以防止大規模複合式災害肇生的核子事故,相關程序自應力求簡明清楚,讓第一線留守人員與備援人員易於熟稔並加以遵循迅速應變。惟專家質疑核電廠原已有「緊急運轉程序」及「嚴重事故處理指引」,今另增加「斷然處置程序」恐易使運轉員於急難慌亂時混淆不清。此外,核電廠「緊急操作程序書」進階改版尚有核二廠展延至111年4月以後始能完成修訂,各廠FLEX策略文件更仍待原能會耗時審查,在在凸顯台電公司先前自詡的「斷然處置程序」仍有欠完整尚待改進,然該公司竟長期對外宣稱「斷然處置程序」可因應各類天災,甚可使臺灣避免發生福島式爐心熔毀核災,洵有欠當。

  據經濟部早於102年6月10日召開「核四安檢專家監督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 ,林宗堯顧問補充說明:「【斷然處置措施】理論上根本用不到,台電新創【斷然處置措施Ultimate Response Guideline, URG),但台電千萬不要把【斷然處置】與現有的【緊急運轉程序Emergency Operation Procedure, EOP)和【嚴重事故處理指引Severe Accident Mitigation Guidelines, SAMG】三種程序攪和在一起,弄的運轉員無從依循;其實嚴重事故發生時,儀表的可靠度才是最重要,電廠參數的正確取得才是最重要的,有了正確的參數,人員才能應變依循……」等內容可證。

三、台電公司縱已於103年起陸續完成各核電廠耐震餘裕評估及各廠房水密性能力驗證等工作,並依原能會要求重新就地震源特徵相關地質調查成果進行海嘯模擬,惟各核電廠水災危害再評估計畫報告迄未完成,至今SSHAC level 3 報告仍在原能會審查中,尤以對系爭新地震源可能風險之評估更乏明確說明,肇使核電廠目前對抗未來劇烈地震危害之能力,欠缺完整資料而不足以驟下判斷,國內相關權責機關、單位豈能不斷對外宣稱「斷然處置程序」如同保命符可保證核電廠安全萬無一失?凡此重重疑竇,允由行政院轉促所屬重新確實檢核,以為適切之因應及處置。

四、「斷然處置程序」為十分複雜之程序,需有完整團隊熟練操作。台電公司對所需動員之相關組織、任務固皆已明定於程序書內,並列明「53位關鍵性人員」。然廠區內外人員及民眾如平時防救整備未達熟練反射之境,面對強震及海嘯等複合式災害驟然來臨,勢將驚恐慌亂、急於逃命而嚴重阻礙搶救工作及外部支援,且一旦啟動「斷然處置程序」,即表示核電廠現場面臨大難,人員需原地死守,而台電公司非軍隊,並無阻止現場人員臨陣逃避、離職或棄守之強制力,行政院允宜督促原能會與經濟部偕同台電公司超前部署、未雨而綢,就攸關該程序成敗所繫的諸多因素及嚴峻人性考驗充分納入考量,重新評估該程序形成破口之風險,俾有備無患。

五、原能會及台電公司固已對「斷然處置程序」完成學理論證分析、壓力測試並經國際核能機組業主組織研討認其「具有深度防禦」、「非常具有參考價值」,然「國際核能機組業主組織」由國際核能業者所組成,性質類似同業公會,並非公正第三者,其看法並非原廠或國際機構之認可,有否進一步獲國際認證以昭公信之必要,允宜研議檢討。至核電廠為因應爐水喪失事故,既已有爐心緊急冷卻系統等停機系統之原始安全設計,「斷然處置程序」則多建構於該原始安全設計範疇以因應超出設計基準之情境,俾供最終注水程序之決斷,二者目的縱有不同,但不容偏廢,原能會允應督促台電公司避免過度倚重「斷然處置程序」,致輕忽該原始安全設計所應有之災防效果,促使臨機應變得宜。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表示,核電廠相關從業人員不斷受訓確保面對困境時仍能堅守廠區,設法讓核電廠可安全停機或執行「斷然處置」重大程序,長期辛勞付出,守護核電廠安全,其專業及辛勞實十分可貴

斷然處置程序或可降災,但行政院所屬權責機關長期將「斷然處置程序」,宣講到如同萬無一失的保命符、萬靈丹,並認為臺灣核電廠不論面對地震、海嘯、火山爆發……等各式天災都可因應。然「斷然處置程序」一旦啟動即表示核電廠處於極大危險之中,要求現場數十甚至數百人皆全員死守,以個人性命守衛核電廠及家園,此乃人性莫大考驗,然調查期間,兩位監委詢問台電公司,是否確認家屬明白台電員工面對大難時需死守核電廠之責任,台電僅表示,無法確認家屬是否了解,然經過福島核災後,家屬應意識到在核能電廠工作的任務……云云。可見台電公司至今仍尚未正視第一線員工及家屬可能遭遇之問題,更遑論解決其問題。對於員工相關權益補償與家屬心理輔導、身家照顧等措施之規劃及安排,是否已足讓第一線留守人員,以及遠從台電總公司冒死前往救援人員與其家眷無後顧之憂,即使面臨生死危機,仍能堅守崗位,台電公司宜審慎規劃、從長計議。

此外,「斷然處置程序」是否已足讓第一線留守人員與其備援人員易於熟稔及操作,以上種種考驗及危機處理等關鍵現實問題恐皆為「斷然處置程序」成敗所繫,行政院亟應督同所屬將各攸關核電廠運轉安全之因素均納入考量,俾有備無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