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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六輕離島工業區之16座燃煤汽電共生機組 迄未納入減煤轉型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0-10-28

據民眾陳情,台灣電力公司向台塑六輕離島工業區16座燃煤汽電共生廠,大量收購其生產之餘電,惟經濟部未將其納入減煤轉型,有損民眾健康等情。為瞭解實情,監察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環境基本法第2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防止溫室效應。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5條規定,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雲林「人均用煤量」高居全國各縣市之首,台塑16座燃煤汽電共生機組,並未進行減煤;而雲林縣政府先前制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卻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告無效。該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之原因為何?是否導致雲林縣政府缺乏要求業者減煤之法律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違反前述法律之規定?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