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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指出花蓮監獄取消收容人補校學籍,處分過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損害收容人權益,矯正署應檢討改進

  • 日期:110-04-15

監委王美玉14日表示,花蓮監獄洪姓收容人多次向監察院陳情,他遭查獲持有來源不明之物品而被獄方懲處,程序有瑕疵,處分也過重。監獄依規定禁止佔用、留藏公物或他人物品,目的在於防範收容人欺弱凌新或從事地下經濟行為,因此以訓誡、停止接見、停止戶外活動,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等手段,以達成維護監所秩序的目的。陳情人因留藏他人物品,遭施以訓誡、停止接見3次、停止戶外活動5日,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4.5分等懲處,應足以達成維護監所秩序的目的,卻因同時身兼收容人及監獄附設學校學員身分,又被取消學籍,相關處分顯有失衡,與比例原則相違。而且,取消學籍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於110年4月14日通過監委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
 
王委員表示有關矯正機關設置附設學校實施教化,目的在於協助收容人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並培養收容人出獄後適應生活之能力,花蓮監獄附設學校的招生簡章卻一律以扣分4.5分以上作為取消違規行為人學籍的手段,無異剝奪校務會議審酌個案情節輕重,決定有無取消行為人學籍必要的個案裁量權,允非妥適。
 
監委王美玉表示,洪姓收容人陳情指出,獄方製作本案談話筆錄時,事先寫好問題及回答內容,不是當場依他陳述內容製作筆錄。經本院勘驗製作筆錄監視錄影光碟,卻僅見筆錄製作完畢後的片斷畫面,並無前段筆錄製作全程的監視錄影畫面,獄方並稱該監視錄影畫面已逾30日的保存期限無法提供,以致雙方爭議淪為各說各話。其次,獄方召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的目的,在於釐清收容人懲處之相關爭議,以兼顧監所秩序管理及保障收容人權益。本案於108年7月9日製作筆錄,花蓮監獄於108年8月8日針對本案召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當時既然尚在該監視錄影畫面的保存期限內,卻未即時將該錄影畫面複製保存,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亦未當場要求勘驗錄影資料,平白錯失釐清爭議的機會,衍生糾紛,行事均有欠允當。
 
另外,109年7月15日修正的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2項授權訂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已強制獄方於製作筆錄時應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為提升相關筆錄的證據能力及公信力,並保障受詢人及獄方管理人員雙方之權益,相關錄音錄影資料的蒐集、利用、維護及保存等配套措施,以及各監獄實際執行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落實追蹤辦理。
 
王美玉委員表示由於收容人在監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之久,或相關法規亦時有變遷,因此除收容人入監時應依規定實施入監講習,並提供手冊供收容人參閱外,矯正署允應督導所屬各矯正機關強化相關宣導說明機制,針對收容人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以妥適之頻率或方式宣導,並要求收容人仔細閱讀或注意宣導內容,避免收容人因法規修正而誤觸規定或損及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