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公局與公警局認事用法差異,近5年來約有3成超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經地磅站過磅之違規案件未經裁處,不僅造成國庫損失近3億元,亦可能危及大眾行車安全,交通部及警政署遭糾正

  • 日期:110-03-09

重車行駛高速公路,經地磅站過磅之違規超載,其中未有員警到場而未予取締之案件,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之認事用法存有極大差異,肇致上述超載未取締案件一再發生,近5年(104年1月起至109年8月止)來已有約3成違規案件車輛行駛於國道,經統計,應罰而未裁處之罰鍰估計近3億元,相關機關未積極謀求解決方案,不僅造成國庫鉅額損失,更可能危及大眾行車安全,確有違失。監察院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賴振昌提案,糾正交通部、警政署。

糾正案文指出,汽車裝載貨物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經過磅顯示違規超載,其中未有員警到場而未予取締案件,高公局認為該局無舉發職權,遂將超載未取締案件資料函送轄區相關公警大隊,而公警大隊則依警政署函示,認為上述案件因未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之適用要件,依法不得逕行舉發,爰復請高公局本於權責卓處。高公局與警政署之認事用法存有極大差異,且歷時多年,延宕至今均未能解決舉發職權之歸屬,肇致上述超載未取締案件一再發生,5年多來已有近3成違規案件車輛行駛於國道,相關機關相互推諉,未積極謀求解決方案,及時提出有效對策,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核有違失。

提案委員表示,上述汽車違規超載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其中未有員警到場而未予取締之案件,因高公局與公警局之認事用法存有極大差異,致有應罰而未裁處之罰鍰,經統計自104年1月起至109年8月止,估計近3億元,不僅造成國庫鉅額損失,亦使違規超載之駕駛者產生僥倖心態,更危及大眾行車安全,顯有疏失。

另本案調查報告指出,高速公路於未設置地磅站路段,如發現有疑似超載車輛,係由公警局員警引導至交流道附近民間地磅站過磅,其過磅費用,現階段規定由員警代墊,再彙整報高公局核銷。部分民間地磅站業者收取過磅費用,但部分業者則未收取,恐有占人民便宜之虞。相關機關允應研議有關至民間地磅站過磅費用支付之合理做法,以減輕員警負擔,避免滋生無謂困擾。

監委亦指出,高公局曾於106年10月對高速公路大貨車交通量較高路段及時段之分析,作為各地磅站安排開磅之參考,惟迄今已逾3年餘,未再更新,且實際開磅率亦呈逐年下降之勢,容有未洽;又動態地磅站既可有效解決車輛等待過磅時間及可能造成回堵至主線的情形,惟目前原則規劃每年僅增設3處動態地磅,是否足敷所需,允宜研酌加速動態地磅之設置,以提升過磅效率,並降低逃磅率及超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