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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或醫療效能案件頻仍 嚴重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監察委員林國明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0-02-20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療效能之情形,違反者,處以罰鍰。惟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107年、108年、109年就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或醫療效能案件裁處件數,仍分別有4,041件、3,074件、3,017件之多,顯示違規食品廣告充斥於各媒體,主管機關有無落實宣導防範及取締成效有無不彰,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甚鉅。監察委員林國明對此表達高度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該署雖然針對全國性電視、電台、網路及平面媒體所刊播之廣告,辦理中央監控計畫,並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加強監控地方性媒體所刊播之廣告,惟違規件數仍居高不下,究竟該署及地方衛生機關有無積極依法取締違規食品廣告?違規件數未大幅下降之原因為何?有無具體遏止措施?相關人員辦理本案有無怠惰失職,致侵害人民權利情事?均有詳加調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