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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新冠肺炎期間 滯留中國小明 、小紅入境管制措施及權益調查案 監察院促請行政院依聯合國指引、兩公約及兒童人權公約等相關規範通盤檢討,以增益我國政府人權保護形象

  • 日期:110-02-09

109年6至8月間,有民眾就政府於COVID-19疫情期間,針對「國人與中國籍配偶親生之子女」、「中國籍配偶前段婚姻之子女」(俗稱小明,下同)及「中國籍新婚配偶」(俗稱小紅,下同)限制及延緩其入境回臺,使其滯留於中國事宜,期能研議因應措施以維護其等權益,計44人次相繼至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爰於本(110)年2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蕭自佑提出之相關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權責機關已於監察院立案調查前至調查期間,陸續解禁相關境管措施,本案陳情人所訴事項已獲正視及回應。惟自疫情爆發迄今已逾1年,本案小明類型多元,目前可掌握之小明人數約為4,681人,影響最鉅之群體應為大約2,539名18歲以下長期在臺生活、就學,前往中國探親後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入境之陸籍配偶子女(尚未取得我國籍)。為促使日後防疫決策在人權考量上更臻完備周妥,決議請行政院依聯合國指引、兩公約及兒童人權公約等相關規範,分別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以增益我國政府人權保護形象
 
監察委員葉大華、蕭自佑表示,我國政府於COVID-19疫情期間分別對小明與小紅優先實施之境管措施,係鑒於COVID-19乃源自中國傳播之全球新興急性傳染病,在中國疫情資訊有限且有低報感染人數可能情況下,考量我國公共利益、整體國家安全、人流移動存在之染疫風險、防疫量能等因素,依COVID-19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對兩岸人員往來採取較高密度管理措施,以避免國內疫情擴散。然相關因應措施之決策經過、各國人士入境措施調整情形、實際影響人數範圍及其相關協處配套措施是否涉有差別對待等情,本調查報告透過資料收集、機關約詢、學者專家諮詢,分別針對COVID-19訂定之相關法令措施、成立疫情指揮中心後實施入境管制措施依據及分工狀況進行檢視。相關調查發現及意見如下:
 
一、我國於COVID-19疫情期間實施之境管措施,依據調查報告表四中國籍人士、港澳籍人士、滯留海外之本國人及外國籍人士入境管制措施比較表,其中陸籍人士及外籍人士開放入境時間確實存在差異,小明們因其身分關係,採分階段、分齡開放入境亦有差別對待。查權責機關係為確保國內兒童最佳利益及國人生命安全,以「中國COVID-19疫情嚴峻不明」等為由暫緩中國人士入境,固有其正當性。然而,COVID-19疫情指揮中心自109年2月6日至6月17日針對本案相關入境管制議題雖召開達9場會議持續討論,惟受影響群體及社會大眾未能清楚了解其決策依據及境管標準,相關會議資料也未見相關人權指引之參考。
 
另經查指揮中心、陸委會、衛福部、內政部及教育部相關新聞資料、公文及會議紀錄,除未將前揭小明、小紅入境限縮及其後續開放之決策理由完整論述,致外界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無從判斷該「差別對待」之合理性,以及是否已契合聯合國指引所稱「避免歧視」或「最小侵害原則」及「決策透明度」,在未有完整說明下,致各國差別境管措施也肇生外界質疑。
 
故行政院允宜就聯合國指引及國際公約下列規範原則逐一審視後,積極強化及改善:
(一)避免歧視、最小侵害原則:
1.應評估針對不同國籍、群體採取不同境管措施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有其他策略可以替代差別對待措施,以及該差異是否會造成社會對某群體的歧視或偏見。
 
2.應評估本案小明因境管措施被揭露其小明身分,對其後續返臺生活、就學是否會造成負面影響,未來將如何消弭對其權益之侵害,有無獲得相應合理之補償措施。
 
(二)資訊應公開、透明原則:
1.行政院應督同所屬掌握小明、小紅受影響人數及程度,並就該差別對待之合理性向利害相關人充分說明。除有單一窗口說明相關境管措施、適用範圍及預計持續時間之外,決策過程、緣由及相關資訊、協助管道應更公開、透明。
 
2.專案機制部分:內政部、陸委會、衛福部於本案疫情期間已建制人道考量之專案許可機制,然部分急需民眾仍四處奔走陳情,不無影響政府形象。行政院應針對該機制建立緊急申辦之整合性單一窗口,並廣為公告周知。
 
二、面對致命COVID-19疫情風暴的凶猛突襲,全球各國無不戒慎因應,均盼早日掌握病毒資訊以有效控制疫情,國內指揮中心爰聘請或諮詢的專家學者,悉以醫療公衛相關專業領域為主,然攸關小明及小紅人權的入境管制政策,決策過程卻未曾諮詢人權專家,致相關人權規範之審酌未盡周全。行政院應督同所屬積極檢討,相關機制應納入人權領域專家,適時跨領域合作,以落實防疫政策之人權考量。
 
三、另依據聯合國疫情指引,相關防疫及境管措施決策過程允應強 化其公開及透明程度,建置人民參與及表達意見之足適管道,尤應注意兒童群體之需求及權利,並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其中重視其表意權則為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之因素及重要程序之一。本案涉及主體為兒少,然未見權責機關主動蒐集兒少相關意見。建議教育部、衛福部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納入兒少表意權機制。
 
四、國內為因應COVID-19疫情實施入境管制政策,肇使部分小明、小紅滯留中國無法如期返臺,影響其於我國居留期間法定183日之計算,暨其相關身分證明之取得時程,以及受教權、家庭團聚等權益,為本案陳訴人主要訴求。業經內政部等權責主管機關陸續研提相關補救及協處措施,固值肯認。惟相關措施部分仍遲未定案,機關間之意見亦未盡一致,且疫情期間陸續離台境之小明為數不少,其中高達9成再返中國,爰確屬不可抗力之受影響人數亟待釐明。行政院宜督同所屬,研議陸籍子女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要件之彈性處理方案,以保障人民權益。
 
監察委員葉大華、蕭自佑強調,我國為阻絕COVID-19疫情於境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疫情初期採取超前部署措施,促使我國成為全球COVID-19疫情低感染風險國家,深獲國際讚許,監察院表達肯定與感謝之意。然為促使日後防疫決策在人權考量上更臻完備周妥,相關未盡事宜與尚待改善事項,監察院盼請行政院督同所屬持續積極妥處,以釐清社會大眾對侵害人權之疑義,並增益我國政府人權保護形象。

[註1] 「小明」係指2020年初COVID-19新冠肺炎大爆發期間,因逢春節前往大陸探親的台灣人子女,其因尚未拿到中華民國國籍,目前正申請台灣身份證,受我國政府入境管制措施延緩入境而滯留中國的一群兒少。本案陳情人係以18歲以下小明為主要訴求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