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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某家長拒讓4名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嚴重損害兒少權益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榮璋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9-10-15

據媒體報導,金門縣某家長因篤信宗教,長期拒讓4名子女上學。自民國98年起經縣政府強迫入學委員會、教育局及社會局等單位,分別介入協調勸導長達11年,惟皆無成效。據瞭解,該家庭共4名子女,未接受國民義務教育,自幼在家背誦經書、自行利用網路學習資源,因此有認字、社會人際交往、及未受適齡引導等學習問題。金門家扶中心於今年8月向縣府陳情,經相關單位介入處理後,家長始於9月同意申請在家自學。
 
監察委員葉大華及王榮璋表示,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應派員作家庭訪問、予以書面警告或處以罰鍰,至入學、復學為止;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白揭示,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以保障兒童的生存及發展,包含身、心、靈、道德、精神及社會等,社會參與亦影響其發展;公約第28條第1項亦載明,兒童有受教育之權利。
 
然本案金門縣政府相關單位歷經長達11年的介入處遇,卻毫無實際進展,仍坐視4名兒少由家長在家自行管教。該戶目前尚有2名子女在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但4名兒少受教權及發展權長期遭受侵害,其心智發展、社會融合、工作能力、價值判斷恐有不足。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有違上開規定,及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積極保障4名兒少的受教權與發展權?又就家長因宗教或個人信念而有不利於兒少最佳利益之決定時,政府機關應如何依法積極作為,以保障兒少權益?相關問題,均有深入調查瞭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