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健全我國中醫藥發展 解決國內傳統中藥行逐漸凋零危機 監察院就衛福部近40年來之消極怠惰,提出糾正 並就考選部未依法辦理相關國家考試等怠失 要求考試院督飭所屬儘速檢討改進

  • 日期:109-06-18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日(16)前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楊芳玲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並促請行政院、考試院分別督飭所屬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楊芳玲表示,我國傳統中藥行存在久遠,除因醫病治疾所需外,更與養生保健息息相關,國人普遍已累積深厚情感,顯具文化與技術保存及傳承價值,迭經本院分別於71、76、86及91年四度立案調查並促請原行政院衛生署完備相關制度,迨108年間,相關團體仍陳訴不斷,自始迄今已耗近40年,相關制度猶未建置妥善,衛福部固曾多次研提方案召開會議研商,然每遇阻力即停滯轉彎,悉未見主管機關應有之堅定立場及擇善堅持之精神,飾責理由始終同出一輒,任由問題與歧見懸而未決,行事消極因循怠惰至明,經核確有違失,應予糾正促其改善。
 
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楊芳玲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缺失,考試院及行政院應分別督同所屬檢討改進:
 

  1. 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自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後,既已對符合該條所列資格之中藥相關從業人員,明定其「經國家考試及格」等取得業務經營範圍之要件,權責機關早應落實辦理,然迄今已逾21年餘,相關國家考試之規劃及籌備方案盡付闕如,考試院基於系爭條文授予之主導地位與法定職責,竟一昧被動空等衛福部修正相關規定,迄未見主動積極作為,自有欠當,亟應儘速積極檢討改進。 
  2. 藥事法第103條自82年間公布施行後,至87年修正公布為現行5項條文,迄108年8月間經衛福部分別發布解釋令及相關規定,對於系爭條文規範在內之傳統中藥商,皆設有「曾經經營」、「負責人」等取得資格之限制,無異對欠缺經營經驗、無祖傳庇蔭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生及有志從事青年加設禁入門檻,為明顯之差別待遇,就目前國內藥師實際從事於傳統中藥行之比例甚低,且縱名義上或有藥師駐店,借(租)牌者卻為數不少等情以觀,明顯自斷新血注入國內傳統中藥行之機會,肇生傳統產業凋零之危機,難脫就業歧視之訾議。衛福部經本院調查後,既已檢討規劃新生中藥人員制度,亟應充分整合各方意見積極妥處,以促其永續發展。 
  3. 鑒於民眾用藥安全,國內藥師相關團體認為傳統中藥行從業人員如非經大專院校正科班訓練合格,亦未取得國家藥師證照,貿然准其憑師徒相承經驗,經修習課程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後,即可從事中藥販賣甚或調劑等業務,洵有疑慮。中藥商團體則認我國中醫藥文化博大精深,祖傳技術乃歷史珍貴寶藏,恐非教科書本足以習得,遂認西藥師僅憑修習10餘學分課程,倘未有實際駐店經驗即可跨域從事中藥之調劑,更質疑不斷。經核各該團體縱各有理由,本院悉表尊重,然囿於各方既有權益及本位主義,本難達成共識,衛福部基於中央主管機關職責,允應超然客觀中立,以全民福祉及現代、傳統醫藥兼籌永續發展為前提下,化異求同,依法審慎衡平妥處。 
    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楊芳玲呼籲,中醫藥乃我國文化瑰寶,歷史悠久且底蘊深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既已將其研究發展明定為國家應予促進之義務,各級政府機關早應奉行推動,尤值此全球將其蔚為追逐潮流,我國中醫藥發展法更甫於108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等雙重良機,衛福部亟應偕同考選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健全「教考訓用」等養成機制,以厚實深化我國中醫藥人才資源,進而成為引領世界傳統醫藥發展先趨之有利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