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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查明陸正案真相,以現今科學技術釐清古井童屍的身分,洗刷本案所造成我國人權的重大汙點

  • 日期:109-06-18

有關77年間邱和順因涉擄人勒贖案,經法院於100年判處死刑定讞,該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11次及邱和順羈押至今超過30年,耗費大量司法及社會資源,使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其主因之一乃該案重要證物遺失,致法院無法以直接或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者,亦未能以現代新科技發掘真相等情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日通過監委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查明真相。
 
76年12月21日18時許,在新竹市北大路聯美補習班前,發生學童陸正遭擄勒贖,震驚全國,案經檢警相關人員偵辦,以邱和順等人涉案重大,提起公訴;惟因偵辦人員當時採證、訊(詢)問被告,及其等自白與證據取得多所瑕疵,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一再遭撤銷發回。對此監察院前於83年間,就違法採證部分,提案彈劾偵辦陸正案10名官警、2名檢察官。嗣100年5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11審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同年7月28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其後監察院於101、102年再就柯洪玉蘭命案與陸正命案,分別調查在案。
 
監委高涌誠於107年接獲救援團體陳情,爰立案進行調查,期間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埋屍處,並與監察院先前之調查報告交叉比對。高涌誠認為,司法機關對邱和順案確有重新調查、還原真相的必要。本次調查提出意見如下:
 

  1. 77年間邱和順因涉擄人勒贖案經法院於100年判處死刑定讞,惟該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有罪判決發回高達11次,被告羈押迄今亦已逾30年,因無法執行,監察院前分別於82、101及102年進行調查,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11)字第7號等歷審法院 及偵查機關除涉有採用刑求、非法取供之自白外,並在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下,即判處死刑,確有不當。
  2. 108年10月17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判決,指摘該案原確定判決以酷刑方式取得自白,又因證據遺失,無法詰問證人,及法官重複參與審判有違公平審判原則,且邱和順遭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鐐18年,受到酷刑及不正對待,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4條規定,是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審查邱和順之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之方式,彌補並糾正其所受基本人權的侵害,俾利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維護。
  3. 原確定判決就陸正案中對共犯自白棄屍地點歧異之處,未詳實調查共犯自白真實性(信用性),即認定「崎頂海邊」為棄屍地點,該判決並以共犯自白係「大致相符」、「被告故意胡指地點,圖預留辯解」或「屍體往海內丟後,無法再漂回海岸」等,做為「崎頂海邊」棄屍地點可採與陸正屍體無法找到的理由;然經監察院檢視警詢錄音發現,各自白間係相互矛盾而無「大致相符」之情,疑有偵審為求起訴及有罪判決,而將最重要物證「陸正屍體」以漂向大海之說詞定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另原審審理當時臺灣大學提出「應選擇類似天候及潮時在崎頂海邊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如此則較為可信」之建議,惟原審並未進行調查與鑑定,即判處死刑定讞,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調查未盡的違誤。又,共犯棄屍地點之自白係司法警察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方式所取得,且83年監察院詢據新竹刑警蔡經南表示陸正案最終棄屍地點為「崎頂海邊」,乃由周人篸案在逃公關警察張台雄一手策畫云云,爰當年監察院調查邱和順案時,雖發生古井童屍命案,但當時因檢警並未解剖屍體,致未取得生物跡證,屍體指紋捺印亦有缺失而無法查明死者姓名、身分,遺失命案現場重要證物啞鈴及塑膠繩等檢警違失均遭監察院彈劾在案,然因該屍體部分特徵如年齡與牙套,確實與陸正大致相符,監察院遂於83年4月23日至新竹市金山里新竹市第1公墓實施勘驗,固未搜尋到古井童屍,但已確認古井童屍可能的埋藏位置。對此,109年4月1日監察委員高涌誠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案可能埋葬位置,嗣該所並提供古井童屍案埋葬位置及照片等資料;另據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表示,20至30年之白骨化遺骸仍可檢驗DNA遺傳標記,亦有其他科學人身鑑別法可識別,是以,用現今科學技術找尋古井童屍,並非不可能,法務部應鑑於被害人陸正何辜,若尋找到屍體並確認,亦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更何況本案被告羈押迄今已逾30年無法執行,其間遭受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鐐18年,顯受到酷刑及不正對待,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4條規定,成為我國人權重大汙點,自有重啟偵查及審理,還原真相之必要。 
監委高涌誠表示,邱和順等究竟是否確有犯案,依法應以證據認定之,並詳細審酌共同被告證詞信用性及補強證據,然而本案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邱和順等共犯陸正案,主要係以共犯自白、向陸正家人勒取贖金之電話錄音帶、從邱和順住處扣得之麻繩4條與袋子1個、指示交付贖款之字條等作為補強證據,惟該等證據欠缺關聯性;此外,並未參酌臺灣大學鑑定意見,以追蹤浮標方式進行測試,在被告自白變遷如此嚴重之情形下,仍逕認被告等人在原審所想之時間將屍體與相關證物丟棄於崎頂海邊,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另就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確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有調查未盡的違失。
 
高涌誠說,法院雖可用被告自白定其罪,但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可貴之處,即在於基於嚴格證據主義,降低自白作為證據之王的地位,不容許不計代價發見真實,司法正義不單僅為平復被害人情感或警告避免潛在犯罪人犯法,而是具有「強烈的道德要求」。本案縱如原確定判決所假設邱和順等人符合「潛在或正在進行之犯罪人圖像」,然共犯自白間相互矛盾,並且欠缺所有重要物證,充斥著檢警誘導、威逼與利誘等不正方法,已成為我國司法人權的重大汙點。高涌誠並指出,用現今科學技術還原真相找尋古井童屍,並非不可能,法務部應鑑於被害人陸正何辜,若尋找到屍體並確認,亦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希冀法務部能就本案查明真相,免生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