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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反對器官買賣及移植旅遊 促請衛福部確實建立器官捐贈醫學倫理規範及共識,衛福部、國內醫學中心及法務部確實檢討相關法令規範

  • 日期:109-02-19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昨(18)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及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係針對近年聽聞少數醫院仲介等候器官捐贈病患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或買賣,以及國外期刊登載我國醫療團隊摘取非腦死病患器官疑涉違倫,進行調查。監委表示,國際間報導中國活摘器官之相關訊息甚多,惟國內尚乏直接證據足資證明國人涉仲介買賣情事;然而,國人境外器官移植之移植國家以中國最多,國際間對此多所疑慮,衛福部應予正視並釐清,確認國人境外接受器官移植之正當性,以對相關國際組織加以宣示,或聲援共同反對強摘器官之暴行,以彰顯我國重視醫療倫理與人權之普世價值。
 
監委指出,器官捐贈涉及捐贈者之生存及適切死亡之判斷,醫療單位執行相關作業應力求慎重,並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及符合醫學倫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76年即訂定施行,死亡判定結果原則上應尊重死亡判定醫師的專業判斷;但因醫學科技之進步發展出利用藥物加速病患心跳停止,使用主動脈氣球導管阻斷血液流回心臟及以葉克膜提升捐贈器官品質等方法,也因而涉及死亡結果如何造成?捐贈者死亡是否為存活狀態後發生的自然死亡?抑或器捐操作過程中的準備、手術前後處置所導致的結果?等倫理爭議。然而,衛福部對於腦死及無心跳器捐之相關規範,未即時透過法制程序,加強對捐贈者及醫療執行者之保障,至106年始函頒「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惜未輔以無心跳器捐之完整配套措施,未能及時建立專業團體之共識,亦未能與社會各界有效溝通,提供相關權益民眾之依循,至未能達成擴大器官來源之目的,應予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表示,部分國內醫學中心(含臺大醫院等)在各界對於無心跳器官捐贈之死亡判定方式仍有不同見解,亦未達醫院內之共識及執行原則,在專業共識尚待建立下,仍執行15例外加使用葉克膜輔助之無心跳者器官摘取,例如,迄97年臺大醫院召開倫理委員會後,始決議暫停執行;且國人屢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加以國際上對此有所疑慮,該院部分醫師私下與中國多所醫院進行醫學交流,院方亦不予介入或過問,相關爭議院方亦無從掌握。臺大醫院對於相關爭議自始未能主動對外澄清,衛福部又未確實督導國內醫院避免類此之爭議,均應檢討改進。
 
監委又指出,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之流程,理應不包括「腦死器捐」,但法務部訂頒「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卻將腦死器捐納入;縱該規定無逾越母法授權之嫌,而依腦死判定準則規定需經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及經取得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後方符程序,惟檢察官實務上是否能判斷醫院於腦死判定之程序合法與否,恐有疑義,有再行務實檢討之必要,以善盡勘驗責任,並建議編製司法相驗標準作業程序、職前訓練範例教材,以供新進檢察官熟練臨場相驗運作實務之依循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