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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府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 公懲會判決:花蓮縣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記過罰款、處長林金虎減俸一年、科長黃微鈞記過罰款

  • 日期:109-02-19

有關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辦理25件「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等情案,監察院於108年6月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處長林金虎、科長黃微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月12日判決:謝公秉記過貳次、併罰款10萬元,林金虎減月俸10%一年、黃微鈞記過壹次、併罰款10萬元。

 

監察委員表示,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為不可或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並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此案相關人等遭監察院彈劾,並經公懲會判決懲處,應為公務人員之借鏡。

 

監察委員指出,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106年、107年間辦理採購案計25件,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

 

另外,林金虎處長及黃微鈞科長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未訂定標案規格,浪費公帑;規避決標公告之規定,未於指定日期內上傳公告,肇致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引起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核有監督不周之咎責,均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