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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浮濫動支第二預備金 用在補捐助民間團體健行、端午龍舟競賽、中秋烤肉、歲末聯歡活動 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9-02-18

有關審計部函報部分地方政府疑規避預算程序,不當動支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活動經費,現行制度面有無缺失及執行面是否妥適等情案,監察院於18日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地方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趙永清表示,依據預算法第70條規定,第二預備金的動支條件,包括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或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或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經調查發現,部分地方政府辦理年度例行性活動,或對於經常性業務支出,並未循預算程序覈實納編所需經費,而是以政事臨時需要、業務量增加為由,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因應,如宜蘭縣政府102至104年辦理客家桐花祭活動,苗栗縣後龍鎮公所102至106年補助宮廟慶元宵民俗活動,臺北市政府106、107年辦理國慶花車遊行嘉年華活動,新北市政府104至106年辦理道路養護作業,新竹縣政府103至107年辦理天穿日臺灣客家山歌比賽,雲林縣政府103至106年印製縣政宣傳日曆等;另部分地方政府動支經費執行率偏低,甚至在年度結束時將動支數全數保留或註銷,確有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亟應檢討改進。
 
監委並指出,各地方政府103至107年動支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之金額計2億5,895萬餘元、1億6,499萬餘元、2億1,213萬餘元、2億9,125萬餘元、3億784萬餘元,呈逐年增加之趨勢,且部分地方政府動支第二預備金是用在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屬娛樂性質的活動,如103年宜蘭縣冬山鄉公所補助體育會龍舟競賽、健行活動及三星鄉公所補助社區宮廟信徒參訪活動,104年花蓮縣政府補助體育會保齡球錦標賽,106年彰化縣政府補助獅子會路跑活動,107年雲林縣政府補助宮廟慶元宵晚會、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中秋重陽敬老烤肉活動及羅東鎮公所補助民宿發展協會歲末聯歡活動等,屢招致輿論對於政府機關浮濫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抨擊,行政院允應正視此一情形,並督促地方政府適切檢討補捐助是類活動之必要性,以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之配置效益,落實預備金係賦予預算執行彈性之立法目的。
 
監委表示,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但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等不適用。惟調查發現地方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長期以來對除外團體之認定過於寬鬆,且普遍存在補捐助該等團體辦理烤肉、卡拉OK歌唱比賽、參訪、旅遊、節慶聯歡晚會等不具公益性質活動的情形;另多數地方政府也有補捐助轄外團體之情事,其妥適性亦不無疑義,均待檢討補捐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俾有效配置地方財政資源,提升其效益及公益性。
 
此外,監委指出,國發會104年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系統),目的是使中央各機關能即時查詢其他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的情形,如果地方政府的補捐助資料能納入CGSS系統,可讓政府整體補捐助資料更完整,主計總處應積極協助地方政府使用或介接CGSS系統,俾利中央及地方政府能即時查詢民間團體接受政府補捐助之全貌,從源頭控管,有效防杜重複補捐助或補捐助經費超過計畫總經費之情事,以強化政府整體補捐助資源之運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