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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物流中心公開招租案政治力不當介入

  • 日期:109-02-12

108年5月14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董事長發布聲明指責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物流中心公開招租案遭到「有力高層人士」關說,監察委員仉桂美與王美玉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推動跨境電子商務與物流產業之發展,並建置完善之物流集貨、發貨平台,於林口興建智慧物流園區,預計於110年完工。然中華郵政辦理該園區物流中心承租廠商招標作業,雖由網路家庭公司獨得該園區共15個出租單元,然中華郵政在招標文件設計及招標過程是否有獨厚該公司之嫌?是否符合該園區扶植國內電子商務與物流產業發展之目的?又評選過程中有無其他不當因素介入?另中華郵政重大人事案之董事長、總經理等的撤換與本招標案有無不當聯結?且依據之標準何在?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問題均有釐清之必要等事由」申請自動調查在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09年2月11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發見:

  1.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物流中心公開招租案」已進入投標須知所稱第三階段,採廢標方式,係違反本案投標須知、評選須知之契約規定甚明。然交通部林佳龍部長卻未循例經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部郵電司或中華郵政公司提報召開會議,而首次自行主動召開3月19日之中華郵政公司物流園區計畫專案報告會議,並政策指示「園區應引入眾多合作夥伴共榮互利」,肇致中華郵政公司魏健宏董事長於108年5月6日於高階會議下達廢標之違法指示,並預定將賠償廠商損失部分,列為中華郵政公司的公款損失,顯有不當。
  2.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該園區物流中心承租廠商招標作業,雖由網家公司獨得該園區共15個出租單元,然查中華郵政公司於招標文件之規劃,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委由土地開發業者與律師事務所負責物流中心招租案招標過程、期程及招標文件之規劃與預擬,符合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設置目的且可達預期招租效益,並無違失。

監察委員仉桂美與王美玉指出:本案林佳龍部長於第三階段評選後,在無任何人陳情下,自行主動召開會議,且於林俊憲立法委員召開協調會後上簽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要求撤換中華郵政公司陳憲着總經理,是否有網家公司詹宏志董事長所稱政府高層關說與施壓之情事,自然啟人疑竇,然而就此監察院雖分別於108年11月12日、109年1月6日依據憲法第95條、第96條與監察法第26條規定事前通知到院,接受監察院詢問,然而林佳龍部長以「得由他人代理」不適當的事由,並未履行法定義務,並不符憲法與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就待詢問要旨檢送林佳龍部長為書面答覆。林佳龍部長在其書面答詢稱:他並未建議中華郵政採廢標方式處理,中華郵政公司是基於公司治理需要自行辦理。至於撤換陳憲着前總經理係因為招商案無法達成促成產業發展、打造公共化的物流共用平台、引入跨境電商之政策目標等疑慮,因此報請行政院調整中華郵政主管,又根據交通部政風處查復稱本案並無請託關說登錄。因為林佳龍部長並沒有到院說明澄清相關爭議,所以僅得以林佳龍部長書面答詢為基本,而無法續行追查本案是否確因政府高層或有力人士關說,而使林佳龍部長無緣無故地召開108年3月19日之中華郵政公司物流園區計畫專案報告會議,與政府高層或有力人士是否有片面施壓中華郵政公司而引致魏健宏董事長廢標指示之積極證據,所以詹宏志董事長所稱政府高層關說與施壓之情事,因囿於相關事證欠缺,而無法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