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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規定難謂明確,肇致法院判決於有罪與無罪間擺盪,民眾無所適從,監察院糾正衛福部及食藥署

  • 日期:109-01-22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21)日上午通過對衛福部及食藥署之糾正案。監察委員楊美鈴、尹祚芊及包宗和指出,健康食品管理法於95年5月17日修正第2條第2項規定,授權衛福部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相關事宜,詎該部怠忽訂定,迄103年12月26日始完成訂定並公告。於公告前,該部雖依該法第3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並公告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認該公告等同第2條第2項應為之公告,惟該第2條第2項所應為的公告,乃有關「健康食品」之核心要素,如未依法公告,將致保健功效之項目及範圍欠缺明確,使地方衛生機關認定食品違法宣稱保健功效之案件,經法院多起判決以保健功效項目未臻明確,難遽以作為業者違法之裁判依據而為無罪判決。衛福部將不同的公告事項混同替代,便宜行事,已導致原立法規範遏止業者違法宣稱保健功效之目的未能落實,核有違失,自應以為殷鑑,避免重蹈覆轍。

 

監察委員又表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明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未明定違反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者,應如何裁罰,主管機關衛福部卻認為該第21條第1項罰則規定可作為違反同法第6條第2項「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未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裁處依據,惟在法制上,其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確難謂明確;致地方衛生機關依衛福部見解認定違法之案件,經法院多起判決認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難據以論罪科刑。對於該一紛擾多時之法制爭議,衛福部亦曾承諾支持修法,卻始終未能面對問題,積極解決,肇致法院之判決仍不免於有罪與無罪間擺盪,而業者對一己之行為在法律上究生何等評價,亦無可預測適從,自難謂無怠失。爰衛福部對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之法律效果缺漏未明,涉及同法第21條第1項之修正事項,自應儘速研議,謀求解決,以杜爭議。

 

另監委表示,食藥署107年監控電子媒體(電視、電臺、網路)廣告計10,255件,查獲1,142件違規廣告。其中食品類高達738件(占64.6%)為第一,宣稱「減肥瘦身」占17.78%,食品違規廣告違規次數前3名產品為「喜樂纖」、「醇養妍」及「聰蓉活力飲」。新北市衛生局開出1,080張罰單,以食品類560件占52%最多,裁罰違規食品廣告宣稱最多之類別為「減肥瘦身」,違規件數201件,占36%,常見違規宣稱內容包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529件、裁罰3,347萬元(占43.9%)最多,平均每件裁罰6.3萬元(3,347萬元÷529件)。食品違規廣告以宣稱減肥瘦身136件、裁罰922萬元居冠,平均每件裁罰約6.8萬元。罰鍰累計第1名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783萬5,000元,處分件數103件,該公司有2項產品「宣稱減肥瘦身」,處分件數合計26件,罰鍰252萬元,可見查獲之食品違規廣告案件以宣稱具有瘦身、減重功效之違規情形最為常見,部分業者於違規受罰後,卻仍不見改善,且食藥署對宣稱或影射減肥效能之違規廣告,始終未能提出有效處理方法,縱任違規事件一再發生,顯有違失。

 

監委最後提醒,春節已近,健康食品常成為晚輩孝敬長輩的伴手禮,然部分長輩已罹患疾病,合併服用藥物及食用健康食品可能產生交互作用,部分產品則對嬰幼兒、孕婦、哺乳婦女、老年人等特定族群可能造成健康傷害,甚至部分民眾有「多吃多補」心態,食用超過建議攝取量,反而造成身體不適。而且健康食品並非藥品,罹病者仍需就醫,千萬不要於疾病治療期間誤信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的療效,而中斷治療,反而造成病情嚴重惡化。至於選購健康食品一定要辨識產品有無「小綠人標章」,食用時要先確認產品標示的警語資訊,才能確保食用安全。

 

至於監察院提出的其他調查意見如下:

一、衛福部108年6月12日訂定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其附件以正面表列提供27項通常得使用或類似之詞句,然部分詞句與健康食品得宣稱之保健功效項目之概念相近,民眾及業者難以清楚區隔;且將已廢止之106年3月16日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公告之「涉及醫療效能」、「誇張易生誤解」等詞句,改編錄於前開認定準則之Q&A使用,使原負面表列詞句不得使用之法規範之強制力趨於弱化,對違規使用者亦難作為裁處依據;又認定準則只有列舉例句,未釐出認定之概念或範疇,實未具備準則之釋疑功能,難以作為民眾或業者清楚辨識之依據;復以違規食品之標示及廣告,究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其間分際不易界定,相關法制未臻明確,尚待健全。

二、地方衛生局移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食安法第28條規定之案件,曾經法院多起判決認定法律規定有欠明確或適用法條分際難以界定之情形,衛福部雖已進行相關法規修訂之草擬作業,惟並未從法律觀點蒐集明顯有歧異之判決結果,進行綜整分析,且未落實進度之管控,法制作業難謂嚴謹周全,應予檢討改進。

三、健康食品具有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保健功效,但並非藥品,罹病者仍需就醫,且錯誤食用方式或併用藥物產生交互作用恐造成非預期反應,甚部分產品對特定族群可能造成健康傷害。爰食藥署應發展各類健康食品應標示之警語內容,並對民眾有效宣導選購及食用時應注意並確認警語之資訊,以及強化對業者落實警語標示之稽查,使標示之警語確實達成辨識及警示之功能,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四、健康食品雖以「小綠人標章」作為標準圖樣,並係經食藥署認證具保健功效之食品,應得與坊間宣稱「保健食品」卻未經認證之一般食品有所區隔,然多數民眾對於「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之概念仍混淆不清,甚有業者影射食品具醫療效能,部分民眾仍誤信為真,將其作為藥品服用或偏方使用,更有癌症病友因此中斷原先之醫療,致使病情惡化,顯見民眾對健康食品之識能不足,食藥署對相關教育宣導工作亟待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