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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拆除中山舊橋,迄無易地重建計畫 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

  • 日期:109-01-21

臺北市政府未能審慎評估各項替選方案,於中央政府進行「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員山子分洪工程計畫」及規劃「圓山疏洪道」可行方案評估之際,貿然宣布拆遷中山舊橋,將中山舊橋分塊切割為435塊,移置再春游泳池舊址;且拆卸前,並無可行之易地重建計畫,迄今已逾16年,仍無具體方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並函請行政院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表示,蕭前院長萬長曾於87年11月5日行政院第2603次院會,指示由經濟部統合各權責單位辦理「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規劃工作」,前經濟部水利處於89年4月完成「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規劃總報告(草案)」及「基隆河整體治理方案」陳報行政院,同年6月行政院指示:「宜考量優先推動員山子分洪工程之可行性」。行政院於同年11月「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會議後,裁示推動員山子分洪計畫工作,並於90年5月核定員山子分洪工程計畫;91年編列特別預算新臺幣316億餘元推動「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員山子分洪工程為計畫主體工程之一,執行經費60億元。惟臺北市政府卻在員山子分洪工程進行期間,拆除中山舊橋。
 
兩位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一、臺北市政府明知「基隆河圓山瓶頸段」純粹係因基隆河河寬在此間巨幅驟變,且河道蜿蜒曲折;而中山舊橋又適逢位在此一河道最窄縮處,在臺北市歷年重大颱洪中首當其衝;卻未能審慎評估各項替選方案,於中央政府進行「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員山子分洪工程計畫」及規劃「圓山疏洪道」可行方案評估之際,自行辦理「基隆河中山橋原地抬高可行性評估之後續水理、水工模型試驗規劃工程」研究案;且在該研究案未定案前,即貿然宣布拆遷中山舊橋、易地重建,難謂周妥。
二、臺北市政府對外宣稱為兼顧防洪減災及歷史建築保存,採「易地遷建保存」方式,於91年12月20日至92年4月30日間辦理「中山舊橋遷建工程(第1標)」,將中山舊橋分塊切割為435塊,移置再春游泳池舊址;並於93年1月5日公告中山舊橋為歷史建築。中山舊橋經臺北市政府拆除後,該府雖一再表示將儘速「易地重建,再現風華」,以符「歷史建築不能拆毀,只能移築」規定,惟迄今已逾16年,仍無具體方案,顯見該府於拆卸中山舊橋前,並無可行之易地重建計畫,洵有違失。
三、納莉颱風重創大臺北地區,惟災後中央政府並未痛定思痛,仍堅持「在淡水河未公告為中央管河川前,基隆河流經臺北市轄區部分之防洪治理經費,仍請臺北市政府自行籌措辦理」,任由基隆河整治方案令出多門、各自為政;中央政府未發揮統籌功能、決策拖延不定,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