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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對於地方衛生局局長涉醫療暴力,未依權責究辦且消極處置;衛福部允應持續加強金門離島醫療人力支援之周延,並重視醫護人員職場訓練與民眾宣導,建立和諧而互信之醫病關係

  • 日期:109-01-21

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調查「王漢志於任職金門縣衛生局局長期間,於108年9月6日赴衛福部金門醫院探望因高燒赴急診就醫之家屬,對醫師與保全人員為肢體推拉,並語出不遜,妨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致相關人等心生恐懼,言行失檢,嚴重損害機關信譽」案,前經監察院於109年1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所提彈劾案通過,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嗣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09年1月21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金門縣政府、衛福部督同所屬部立醫院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對於金門縣政府與衛福部就政府機關、醫療院所之制度面與執行面部分,提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 機關首長所涉金門醫院急診暴力案,影響政府形象甚鉅,已屬重大公務人員違紀事件,金門縣政府未經行政調查,僅於事後2天(108年9月9日)上午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過程僅據媒體報導與王局長之陳述;時至本院介入調查後,由金門縣政府人事室簽政風處協助辦理,惟政風調查報告係參考金門醫院與金門縣衛生局撰擬之書面資料,非實際調查,顯流於形式;衛生局亦未訪查受暴對象,僅憑王漢志片面供述作為調查內容,亦未依醫療法規定進行裁罰,均失諸消極,顯有怠忽。

二、 金門縣政府對於王漢志涉醫院急診暴力案件,召開考績委員會並作成決議,核予記過2次並調整職務,惟囿於醫事人員任用有其特殊性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不同,在面臨無適當職缺可資調任下,採暫時性措施「借調方式」至縣政府協助施政業務。然據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函復,機關首長不宜全時借調縣政府服務,且需釐清借調依據。金門縣政府在本事件發生後,原應立即將王漢志調離衛生局局長職務而不可行,因而未能阻絕其因業務接觸可能產生之風險,實有未洽,金門縣政府允應與該等機關儘速檢討職務調整方式,以免釀生疑義。

三、 金門縣衛生局局長係屬機關首長,肩負綜理局務及督導所屬人員之責,局長借調縣府後其職務由副局長代理,惟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局長借調屬暫時性措施,本職仍為衛生局局長,實際並未辦理卸職或調任他機關,且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需辦理交代事宜,惟為避免延誤公務,應請金門縣政府本於權責儘速妥處後續職務,俾利各項業務正常運作。

四、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其編列預算目的為補助地區醫院,藉此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與更新醫療設備,金門縣衛生局身為主管機關,並自102年度起補助金門醫院,惟107年第4季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約新臺幣(下同)2,218萬元,時至108年11月6日才同意該筆款項,期間金門醫院於108年1月4日檢送領據與成果報告予衛生局,惟衛生局於同年月30日通知金門醫院扣除500萬元即核撥約1,711萬元,經金門醫院3度進行催付,此情對金門醫院造成實質重大影響,金門縣衛生局延宕作為,允有未當。

五、 金門醫院為提升金門地區醫療水準及改善醫療服務品質,首度於104年11月20日與臺北榮民總醫院、金門縣政府簽訂三方合作契約,該契約執行有效期間至109年11月19日止,到期6個月前重新檢視合作內容辦理續約事宜;而目前金門醫院院長與醫療人力僅由臺北榮總借調與支援,惟契約就醫院主管調任及醫療人員的權益是否已周妥保障,允宜再研議妥處。

六、 衛福部倡導醫院零暴力之工作環境不遺餘力,惟身處第一線醫護人員,暴露暴力危險指數甚高,再者暴力事件會造成醫護人員身心受創,探究原因往往是醫院行政流程處置與醫師對病情解釋等造成多方誤解,為減少民眾與醫護人員間認知差距,衛福部允應加強職場訓練與民眾宣導、健全保護系統及後續輔導追踨措施,俾建立和諧而相互信賴之醫病關係,降低暴力發生與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