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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遭監禁、剝削案,監察院肯認司法機關積極查察並對涉犯人口販運罪嫌判刑,呼籲各界重視外籍漁工人權

  • 日期:109-01-18

監委王美玉18日指出,105年5月20日高雄地檢署指揮百餘名警力,赴高雄市3處外籍漁工的岸置所進行搜索,查獲越南、菲律賓、印尼、坦尚尼亞等國籍共計81名外籍漁工遭非法限制行動自由,經檢察官106年起訴我國籍被告19人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於106年8月31日起訴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並回覆監察院,已於108年12月對7名國人分別判處1年6月、1年2月、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顯示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維護外籍漁工人權的決心。

 

監察院於107年3月立案調查發現,高雄市違法收容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岸置所不僅空間不符建築物使用類別及公共安全之規定,生活居住空間最擁擠僅0.49坪,遠低於受刑人0.7坪及境內聘僱外籍漁工陸上居住面積0.968坪之最低標準(註),且岸置所業者對外籍漁工限制行動,設置監視器監視,形同監禁,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而行政院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竟全然不知,嚴重罔顧外籍漁工人權,核有嚴重違失。經監察院於107年8月8日通過監委王美玉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及該府海洋局,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監委王美玉表示,高雄地檢署的起訴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顯示政府維護外籍漁工人權的決心。

 

監委王美玉調查指出,本案81名外籍漁工之中,有21名外籍漁工薪水遭不當扣款、19名外籍漁工遭不當剋扣薪資作為逃跑保證金、59名外籍漁工時過長(每日超過12小時)、38名外籍漁工薪資每月只領到美金50元、56名外籍漁工護照及船員證等證件遭船公司或船長保管扣押、17名外籍漁工證件遭我國仲介或岸置所人員保管扣押、10名外籍漁工曾在船上工作曾遭毆打、1名外籍漁工在岸置所曾遭毆打、9名外籍漁工被要求禁止對外通訊等違反權益情事。

 

監委王美玉指出,農委會表示在案發當時並未針對境外聘僱外籍漁工居住場所訂定相關規範,該會雖於106年1月20日發布施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7條規定,外籍漁工如採岸上安置者,應檢附安置計畫書,送漁船進港所在之地方政府備查,惟迄今無雇主為漁工申請岸上安置,外籍漁工均採原船安置;縱使是境內聘僱外籍漁工,依勞動部規定,僱主應提供符合飲食、住宿、管理等三大方面的膳宿環境,若有不合格事項,可處以限期改善、罰鍰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及廢止其聘僱許可。惟去(108)年10月1日發生南方澳跨港大橋崩塌,造成船上安置的6名外籍漁工不幸身亡,顯然相關管理機制對外籍漁工的安置處所及人身安全的維護仍嫌不足,相關主管機關仍有持續努力改善的空間。

 

監委王美玉指出,美國國務院於107年6月28日、108年6月20日發布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連兩年的報告內容均提及臺灣遠洋船隊臺灣籍漁船以及臺灣船主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層出不窮,勞動部與漁業署囿於權責劃分,一直無法有效解決漁工被剝削問題。該報告並建議臺灣應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加以起訴與定罪,並對人口販運罪犯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又,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8漁業工作公約(即「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已於106年11月16日生效,我國遠洋漁船作業海域遍佈世界三大洋,作業船數約有2,000多艘,為世界六大遠洋漁業國之一,我國雖並非ILO成員國,該公約之生效勢將嚴重影響我國對外籍漁工之勞動政策,實有及早改善因應之必要。

 

監委王美玉指出,近年來臺灣基層勞力缺乏,須仰賴大量外籍移工,近年來調查多起外籍漁工遭虐及涉犯人口販運案件,如:(1)105年間高雄籍遠洋漁船福賜群號涉有長期虐待境外聘僱外籍船員致死案;(2)108年我國籍福甡拾壹號漁船涉違反漁業工作公約遭國際留置,致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案,以及(3)81名外籍漁工遭非法限制行動自由案件等,持續督飭主管機關應積極落實改善外籍漁工權益。監委王美玉肯認司法機關積極查察本案並追究涉犯人口販運罪嫌之刑責,並呼籲各界應重視外籍漁工的人權,維護外籍漁工的安置處所安全外,營造友善環境,促成勞資雙贏。

 

註:依據「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裁量基準說明:「雇主給予外國勞工居住之宿舍面積,應以外勞宿舍中外勞居住空間為計算範圍,依外勞居住空間除以住宿外勞人數,不計公共空間,每人平均居住面積應達 3.2平方公尺以上 (0.968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