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林盛豐委員就「警消人員執行勤務傷亡有待積極研謀改善」議題,代表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作以下發言:

  • 日期:108-12-20

林盛豐委員巡察行政院時指出,根據統計,從民國104年至107年間,就有13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警察人員也有48人因公死亡,以107年為例,全國消防人員接受傷亡慰問者共159人,其中因公傷亡達129人。去(107)年發生敬鵬大火,有6名消防人員殉職,今(108)年臺中大雅區鐵皮工廠大火又有2名消防人員殉職的重大傷亡事故。
 
另一方面,國道高速公路交通及傷亡人數也逐年上升,導致國道警察處理事故、取締違規業務也日趨繁重,去(107)年更是發生兩起國道員警執勤時遭撞身亡,尤其是國道警察執行任務,長久以來維持攔停開罰方式,面臨國道高度危險環境風險,執勤傷亡比率更是警察機關之首,本院曾就消防人力及設備經費、教育訓練、救災指揮、消防安全檢查及演練等通案問題,以及本院委員就國道警察執行勤務方式進行調查。
 
日前消防法已將消防人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入法,國道警察執勤問題在本院調查後,除了加強教育訓練及改善執勤設備,自今年1月1日起已增加危險加給2,952元。本院樂見政府逐步改善警消人員執勤所遭遇的困難,但仍有部分事項仍待相關單位會同研議解決,爰利用本次巡察行政院的機會,將相關問題及亟待改善事項分別說明如下,並建議行政院督促所屬澈底檢討改善,致力提昇警消人員更安全優質的執勤環境。
一、消防人員方面:
1.人員編制部分:我國消防服務人口較先進國家相比為高,人力不敷,可能為消防人員因公傷亡偏高之肇因。現有消防人員員額低於預算員額,有關消防人員之現有員額、預算員額及編制員額之差額允應妥適因應,以落實維護公共安全。消防人員之現有員額不足之現況,應優先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如化工廠集中區域優先補足人力。
2.設備:消防預算之編列屬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應為各縣市就其自有財源支應,但常不足因應。內政部為中央消防主管機關,目前係以專案計畫方式補助,仍應本於權責落實督導各縣市政府採購與更新。尤其應就先進消防設備或人員安全保障器材的引進建立機制,如消防機器人、紅外線熱顯像儀無人機、消防員定位系統、電子式空氣呼吸器、火場救災指揮及安全管理系統。
3.確保自身安全:現行「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係供「現職」消防人員教育訓練使用,並無區分「新進人員」或「非新進人員」。應提前於「新進消防人員」養成訓練時即落實該手冊之各項訓練程序,以確保新進消防人員之自身安全。對新進消防人員任務派遣,可建立任務差異性,依消防人員個人之經驗、專長,分別賦予適當之火場任務。調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之原因,應召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與團體代表擔任調查委員,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搶救災害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之改善建議。對消防人員之死傷案件,應建立公正、獨立、專業的「火場事故消防人員傷亡調查委員會」,以確保消防人員自身安全。
4分工專業化:消防人員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為法定職掌,惟對補蜂捉蛇之為民服務肇致任務排擠,應妥適面對;捕蜂捉蛇業務之外包,仍多未落實,如何避免救護車空跑、山難搜救造成人力物力之虛耗,以及如何面對緊急救護所需之醫療救護專業,建立消防人員任務之分工專業化。
5.火場救災安全管理機制:消防機關為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已訂定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惟針對火場救災安全管理機制,由內政部所提之敬鵬火災專案報告檢討指出,仍未落實下列工作(1)現場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官指揮系統的落實(2)帶隊官資格職掌的確認(3)執行安全管理的安全官制度(4)緊急救援小組(RIT)建置與加強。消防署應明確訂定以具體落實。
6.危險品災害:消防署及經濟部,應儘速推動「危險物品資訊揭露」及「內部空間配置掌握」相關法規之檢討與修訂。環保署雖然已建置「化學雲」系統,介接各化學品管理資訊,惟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因受現行法規所限,「化學雲」系統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且廠方資訊聯絡人員的建置,尚待修法完成。另對未依規定申報或立案之違章工廠,各地方消防機關強化與轄內相關機關之橫向聯繫工作,應要求其配合申報危險物品或提供廠房資訊,以掌握工廠危險物品資訊,落實危險品災害搶救資訊更新。
7.廠方管理權人:廠方管理權人進行消防救災演練係為自救及減災之首要步驟,各地消防機關仍應加強滅火訓練、訓練深度、溝通聯繫、演練考核及軟體改善等工作。另消防法等相關法規中並未明定管理權人之相對責任與義務,消防機關對此管理權人之消防救災演練落實亦應予加強要求,並確認管理權人之權責落實。
 
二、國道警察方面:
1.落實逕行舉發違規記點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駕駛人可用記點方式,吊銷駕駛執照。但公路警察局統計97年至106年,攔停舉發者計1,233件,逕行舉發計1,165件,逕行舉發比例約占該項舉發總件數48.6%(攔停舉發占51.4%)。逕行舉發在國道上既占近半比例,卻無法以違規記點制約束,甚至剝奪經常違規之危險駕駛慣犯之駕駛行為。交通部以不易釐清車輛實際駕駛人身份,導致目前小客車攔查才能記點,逕行舉發則沒有。交通部應積極規劃檢討逕行舉發違規記點制,以為維護用路安全。
2.加強科技執法設備建置部分:由於國道上行車速度極快,執勤員警針對違規行為實施現場攔停稽查時,常因現場車流狀況瞬息萬變,致人員與車輛增加遭撞擊之風險,除發現重大(惡性)違規車輛,為避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他人行車安全,必須以現場攔查方式取締外,應持續推動科技執法設備建置。另公警局已建請高公局建置完成之科技執法設備:智慧型高解析度攝影執法系統、國道5號雪山隧道科技執法系統及防制誤闖、逆向上國道偵測系統。亦已建議交通部研議以現有電子收費ETC系統所取得資訊,來換算車輛區間平均速率執法,以有效控制路段行車速度及取締惡性嚴重超速違規。

 

 

機關回應:
內政部徐部長:
首先,警察跟消防員會受傷可能是因為績效制度的問題,所以我們討論後,把績效制度取消,改用行政獎勵來配合,希望治安工作能夠由行政獎勵,讓他們來積極的重視治安的維護工作。去年彰化一位員警因為取締闖紅燈,追逐過程,反而造成他自己因為駕車的問題,所以受傷截肢了,所以我們要科技執法,包括國道高速公路取締等等,基本上警察追逐嫌犯,除非從相關的外觀的跡象可以看出有槍等犯罪事實的話,不然全部適用科技執法,例如拍照舉證等來處罰違規的行為。
另外國道方面,為維護員警安全已採購緩撞車,包括危險加給行政院已經核定,所以國道警察也得到危險加給,所以現在國道員警已經不會說,大家不想往那裡去,現在已經這個情況都已經全部改善。警察執勤方面,應該從幾個面向來講,第一個是從人及裝備,今年員警畢業了兩千多人,所以警民比也迅速的獲得改善。裝備方面,因為行政院的支持,在高速鐵道警察員警因為取締違規乘車、車票的問題造成的傷亡,所以我們立即補充電擊槍。基本上,在捷運跟鐵路航空警察局人多的地方,已全部都發放了,包括捷運,還有包括我們航空警察局就全面,而且都已經訓練完成了。
對於部分裝備如無線電的裝備太老舊,現在也已經編列三十五億八千萬,在五年內分年全部更新完整。另外維持資訊的暢通,員警安全就會有所改善。再來就是從訓練著手,訓練分兩個,一個是心理,跟一個是身體方面的訓練,心理方面的訓練也有sop程序,強化員警不可因小治安事件未遵守sop程序心理素質。另外在生理方面的訓練,如三千公尺跑步曾經造成員警心肌梗塞甚至發生死亡,現在已經改善不強迫,也有包括二十公尺的折返跑等等相關的替代,那就不會過於激烈,但是我們仍然是鼓勵大家在身體訓練要加強。另外就是逮補的綜合技能包括柔道搏擊等等,現在也完成互動式的情景射擊場及特勤安全的戰術小組訓練。對於警消新進及非新進人員部分,會特別加強在警專的這一部分,此外七年的長程計畫,跟四年的中程計畫也在進行中。在五年內一定會補充三千名的消防警察,包括我們竹山訓練中心訓練的能量已經加倍,消防法部分也完成了,包括調查權、退避權,均會加強執法的修訂。
 
蘇院長:
從過去實際發生的情形統計分析要加強的,一個是制度,一個是配備,一個是訓練,制度上我們應該調整的,正是如部長剛才所講的,另方面在配備上,我們處理事故時被追撞,所以特別購買防撞車配置各大隊,所以動用第二預備金馬上辦理,同時也徹底解決了追撞這些傷亡事情。對於其他訓練方面也會更加強。同時在消防方面,除了消防三法退避三權已經立法通過,有關指揮運作方面,我們也會針對發生事故等各具體情形來檢討。對於配備方面的加強,行政院用最大的力量增強,主要是採科技執法,因為科技已經很清楚了,就算有爭執所佔比例也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