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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安置兒童在寄養家庭遭性侵案,監察院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並促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8-12-17

監委江綺雯、林雅鋒、楊芳婉調查「據訴,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草率將黃童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遭同另名寄養兒童性侵,社工員隱匿實情,處置過程涉有違失;又加害兒童嗣經法院裁定訓誡處分,有無續行必要處遇」等情案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7)日通過糾正臺南市政府,函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並要求司法院應對臺南地方法院為司法行政監督。

   

監委調查發現, 黃童曾三度被通報遭繼父(下稱黃父)不當管教,經法院於106年11月17日核發106年度家護字第90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107年3月11日深夜0時許,黃童又遭黃父以雙腿夾住,徒手拍打黃童臉部,致黃童受有臉部及耳部挫傷合併瘀傷。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受理通報後,隨即對黃童進行驗傷及緊急安置,並經臺南地院家事法庭裁定准許安置3個月。黃童於3月13日經家扶中心媒合安置在寄養家庭陳媽媽家, 4月8日陳媽媽發現黃童被另名寄養兒童(楊童)性侵,黃童指述自安置起被性侵約8、9次。家防中心受通報後,派員介入處遇並啟動司法流程,提供兩名兒童性平教育及心理諮商服務。臺南地院審理該性侵事件後,裁定楊童應予訓誡之保護處分。

 

監委江綺雯、林雅鋒、楊芳婉指出,兒少家外安置制度是國家居於暫時替代父母親職之地位,即時保護疏忽、受虐兒童。基於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對家庭權的保障,國家強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分離時,應符合「補充性」、「法官保留」、「及早安置,儘快返家」等原則。本案調查發現,部分地方政府因未設置緊急安置庇護中心,並將部分寄養家庭業務委託民間社福機構辦理,實務運作上就安置評估、寄養業務的監督及辦理親子會面等,有諸多待檢討改善之處,且第一線社工人員承擔過大的心理壓力及時間壓力;法院審查家外安置時未依法通知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未指揮司法警察辦理減少被害人陳述作業;及未依規定執行性侵加害兒少身心治療處遇,均有待檢討。

 

監察院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主要有下列四點理由:

一、 臺南市政府因未設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對緊急安置之黃童,未及完整評估,即指示家扶中心先行媒合並安置於寄養家庭。

二、 臺南市政府對家扶中心媒合的寄家名單,未依相關指標進行複核;緊急安置期間亦未實地訪視,顯未善盡監督之責。

三、 寄養家庭將年幼的黃童與曾受家內性侵,且尚在心理輔導之楊童安排睡在同一通舖,其風險評估不足。

四、 黃童在寄養家庭遭楊童多次性侵,市府於107年4月8日受理通報後,在兒童受創後亟需親子依附關係之際,卻以尊重幼童意願為由,拒絕黃母於同年4月13日及26日申請親子會面,又遲未告知被害兒童父母該重大事件。

 

監察院促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的理由如下:

一、 部分縣市因未設置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未落實評估調查作業,即交由民間社福機構進行安置,造成寄養家庭及社會福利機構需承擔過大風險。且依現行之兒少保護個案之評估流程,社工人員除須及時決定安置與否,於3日內陳報法院及聲請繼續安置,並應於4日內完成訪查評估及調查報告,在緊迫的期限內,社工承擔過大的心理壓力及時間壓力。但其評估內容欠缺社政以外之其他專業人員之參與,決定家外安置前,又未整合各網絡資源召開緊急安置會議,對兒童最佳利益之保護,容有未周。臺南市政府於本院調查本案期間,表示將研訂自治條例,引介社政、警政、衛政、教育等網絡資源,設置「兒少保護整合中心」,進行完整的緊急醫療救援及評估服務。在該中心建置完成前,將以方案委託方式,委託社福機構提供兒少保護緊急安置處所,允應落實執行。

 

二、 兒少法之緊急安置及繼續安置,係國家居於暫時替代父母親職之地位,即時保護疏忽、受虐兒童,應符合「補充性」及「及早安置,儘快返家」的原則,與因犯罪嫌疑或因處罰目的而剝奪人身自由之案件有本質上之差異,但仍屬公權力對人身自由及家庭權之剝奪。兒少法、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明定逾72小時之保護安置事件,應由法官審查並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但本件臺南地院基於時效逼近72小時即將屆滿及為避免空窗期等考量,對繼續安置事件比照民事緊急保護令採書面審查,未給予父母及受安置兒童陳述意見之機會,剝奪其程序參與權與聽審權,對人身自由及家庭權之保障不周,該院合議庭就本案之抗告,亦未注意及此,率予駁回抗告,均有失當,司法院對家事法庭法官的訓練應予加強。此一情形涉及司法與社政網絡間連繫機制,司法院、衛福部及臺南地院應儘速檢討改善。此外,親子會面交往乃基於人倫親情的固有基本人權,現行兒少法將之委由主管機關單方面決定,又欠缺及時救濟之途徑,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保護,亦令人質疑,司法院、衛福部宜審慎研酌改善之道。

 

三、 本案楊童原為家內性侵之受害人,臺南市政府於楊童安置期間,雖持續提供身心治療服務,但楊童仍在寄養家庭內轉變為加害人,多次性侵年幼之黃童。該性侵事件經臺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後,認為司法資源無庸介入而裁定楊童訓誡之保護處分,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函請地方政府評估及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上情均屬法官審判之核心事項,本院自應予尊重。惟此一模式之後續處遇欠缺司法強制力,往往導致衛政單位執行時發生困難,且司法院已於100年6月3日、100年12月30日、105年9月1日、108年4月9日多次函請各法院宜考量主管機關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而為妥適裁定,然臺南地院少年法庭近3年來裁定訓誡之比率大幅增加,致少年保護官未居於促使少年配合進行治療或輔導之角色。衛福部及臺南市政府既一再反映其後續執行之困境,為兒少的最佳利益考量,司法院不宜置身事外,而宜協商衛福部謀求妥適的改善之道;另臺南地院長期以來,未依司法院訂定之「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6點、第7點之規定,對兒少涉及性侵之事件,應由少年法庭法官指揮司法警察進行減述作業,反而要求檢察官指揮警方辦理,再由檢方將卷證移送少年法庭,違反少事法及相關規定,核有失當。就此臺南地院未依司法院發布之函文,妥適裁定及執行保護處分,又違反少事法先議權及司法院所定注意事項,司法院應依法院組織法對臺南地院為司法行政之監督。

 

少事法刪除第85條之1於109年6月19日生效後,司法機關不再處理兒童觸法事件,回歸教育及社福體系處理。目前教育部已積極盤點各項資源並研商觸法兒童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之配套措施。惟司法強制力對觸法兒少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遇執行,乃屬不可或缺的環節,為確保社會安全之防衛機能,教育部宜協調司法院研究如遇重大兒童惡性犯罪之特殊事件,或重大觸法之行為人被發現時已非國民教育之對象時,司法介入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