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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核四廠之料件管理系統紊亂,且81年陳報核四興建計畫未能如實報告核四建廠成本,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台電公司

  • 日期:108-12-11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及趙永清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立案調查,案由「據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龍門電廠(下稱核四廠)於103年5月20日應立法院要求提供『核四廠一號機移用二號機之設備清單一覽表』1份。由此清單內容簡要分析如下;1.由一號機移用二號機之設備共計197項,移用期間為99年7月至103年3月。2.其中移用組件原因說明,組件故障為139項約佔70%,其他則為組件磨損、設計修改、功能無法實現、光纖傳輸異常、閥桿彎區、電纜線損壞、變壓器損壞、海水腐蝕、孔蝕滲漏、儀器受潮、量測不準、無顯示、指示不正確、無法校正、無法鎖固、校驗不合格等原因計58項,約佔30%;而重新採購者計26項,已交貨完成回裝2項、廠家已提供新品3項、廠家維修完畢1項。3.如上述除確認由廠家提供新品及廠家維修完畢者共計6項,而重新採購之26項,是否由國家預算支出,抑是由廠家賠償待查明。因此針對台電『核四廠一號機移用二號機之設備』,其移用及管理不良之原因何在?實有詳究之必要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8年12月4日通過調查報告,並糾正台電公司。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核四廠於封存前,二號機因一號機於測試階段設備損壞故障而遭大量被移用;封存後,一號機仍有部分系統維持運轉,致設備或組件發生故障而繼續由二號機移用至一號機,截至108年4月23日止,一號機仍缺145個設備組件,二號機缺457個設備組件(詳下表1)。於上開調查過程發現,台電公司核四廠之料件管理系統紊亂,且81年陳報核四興建計畫未能如實報告核四建廠成本,致使政府無法確實評估該項重大投資計畫之成本效益,核有違失。

  封存前 封存後
表1、台電公司核四廠一、二號機缺料情形
核四廠一號機 因已移用二號機相關設備,故未缺料 缺145個設備組件
核四廠二號機 缺311個設備組件 缺457個設備組件
合計 -- 602個(=145+457)

 (統計至108年4月23日止)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核四廠封存前一號機因測試設備損壞而移用二號機相關設備,致二號機缺料共311個設備組件待採購;封存後,一號機仍有設備損壞而再移用二號機相關設備,致使二號機再缺料146個設備組件,目前共457個缺料待採購。另,一號機設備損壞但二號機已無相關設備可移用者共145個缺料待採購。若啟封,該缺料未備齊恐影響核四廠一號機與共用系統該設備所屬69個系統之試運轉測試程序書共111份,甚而影響核四運轉安全與供電穩定。而台電公司於上開調查過程,所提供資料內容前後不一,設備組件損壞、採購及修復個數未能確實清查正確,顯見台電公司核四廠之料件管理系統紊亂,且回復本院公文一再發生資料正確性不足,核有怠失

1.          台電公司於上開調查過程,所函復資料內容前後不一,設備組件損壞、採購及修復個數或項數未能確實清查正確:

(1) 函復內容文不對題:為瞭解核四是否採購備品,本院詢問台電公司核四廠一號機266項(每個項目又有數個設備或組件)設備損壞後「歷次備品更換情形」,台電公司先於「歷次更換備品時間」查填,共有5項紀錄。

惟嗣後本院再次要求台電公司確認266項中,是否僅有上開5項有採購備品?然台電公司卻改稱,上開5項紀錄是移用二號機設備後再發生損壞項目等語。

最後才現現,台電公司於測試階段僅採購「消耗品」並未採購「設備」備品,竟以「移用二號機設備時間」回復本院所詢問「歷次更換備品時間」,有混淆視聽之嫌。

(2) 前函不對後函:有關核四廠一號機移用二號機相關設備後重新採購情形,台電公司於先前函復說明,計有30項重新辦理採購;惟嗣後函復說明的附件卻有31項查填新品請購單編號。究竟266項移用設備清單有多少項進行重新採購。

本院要求台電公司確實清查統計,台電公司才回復重新採購是30項,先前將「待採購」誤植成「已採購」。

(3) 同一復函內,函文說明與附件表格數目不一:針對266項移用設備中,修復完成及待修復的數目,竟於同一復函內,函文「說明」有18項修復完成及待修復紀錄,而「附件表格」有28項修復完成及待修復紀錄。

2.          核四廠封存至今已5年多,目前為資產維護狀態,理應針對核四設備資產進行詳實清查及管理,本案並非清查核四全廠設備組件,僅就二號機相關設備移用至一號機情形、設備組件缺料情形、設備採購及修復情形進行「切片檢查」,台電卻還未能清楚正確回復,況且每年核四廠預算至少新臺幣(下同)7億元、配置至少二百餘人,已封存5年多,卻未能徹底清查設備組件等資產之保存狀態,核有違失,應予糾正。

 

二、台電公司於81年陳報核四興建計畫,竟以69年所估算成本陳報,未能如實報告核四建廠成本,致使政府無法確實評估該項投資計畫之成本效益。核四以緊澀預算推動,導致統包廢標,終而影響備品之準備及採購,造成一號機因施工後測試、試運轉測試設備組件損壞時,需大量移用二號機設備組件;此外,備品不足亦嚴重影響日後一旦運轉之穩定及安全。台電公司表示當時即考慮日後再以追加預算方式提出,此亦導致政府長年來不得不對核四預算持續加碼,形成台電公司及國家之財務負擔,核有違失

1.          台電公司於69年5月首度陳報辦理核四興建計畫,後因故奉政府指示暫予擱置。嗣於73年、77年及78年共3次提報計畫,再度奉政府指示暫緩實施。於80年1月台電公司,第5度陳報核四興建計畫,於81年2月奉行政院核准興建,投資總額為1,697億元(是以69年興建2部100萬瓩的機組為基礎而估算)。

2.          惟80年台電公司陳報政府核定核四計畫時,不但機組容量增大(由100萬增至135萬瓩),且自69年首度陳報已事隔10餘年,物價調整指數亦上升甚多,本應予合理追加。

然因75年車諾比核子事故,國內反核聲浪大增。台電公司決策階層認為在當時環境下,要獲得政府核定核四興建計畫已相當不易,若同時提出預算追加申請,則核四興建恐無望,權衡之後,台電公司決定推遲追加預算,先以緊澀之預算推動。

3.          台電公司由於核四核准預算緊澀,不但無法順利統包發包,而且修改合約,於施工測試階段,以採購強制性備品(耗材)和保固條款方式而非核一、二、三廠採購設備備品。

相較核一、二、三廠採取統包發包,並由統包顧問公司於施工測試階段採購充足設備備品而非以設備保固方式,一旦設備損壞可以由設備備品立即替換,而且因施工階段準備較多設備備品,所以電廠不需商轉前準備營運備品。另查核三廠建廠期間施工處之竣工報告,相關設備移用紀錄僅登載5件。

4.          核四係採用設計採購施工同步進行(Fast Track)之模式,設計修改頻繁,故設計公司的整合能力極為重要,核四計畫工程自實際展開時,設計變更之影響就一直存在,但設計公司效能不佳及伴隨之採購限制等因素影響工程進行,致施工工期增長,其影響極大。

施工工期不斷推延又導致核四之一號機設備組件超過保固期,以致需移用二號機之設備組件至一號機,不但需重新採購許多設備組件,亦增加備品準備及採購之困難及複雜度,更是目前核四一、二號機仍缺設備組件的原因之一。

5.          台電公司當初隱藏實際成本,以利核四與建案能順利通過,日後才以追加預算方式提出;惟,此舉不但讓政府於公共投資決策當下,無法掌握該項投資真實成本。另,核四興建自81年原奉核定投資總額為1,697億元,已歷經多次追加預算,時至101年第4次調整核定投資總額為2,838億元,形成台電公司及國家之財務負擔。

 

另函請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內容如下:

一、核四廠一號機部分設備在保固期間內損壞,台電公司未找原供應廠商修復或更新,即移用二號機設備進行替換,與一號機設備損壞處理流程不符;據台電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移用後,266項移用設備清單(607個設備組件),僅有30項(135個設備組件)重新採購,另有18項(161個設備組件)修復及待修復,餘218項(311個設備組件)未積極採購,顯有未當。

二、核四廠一號機於測試期間所採購備品僅有消耗性的耗材,致一號機設備損壞時均無備品可資替用,而需移用二號機設備;另備品之重要性,攸關電廠運轉安全及穩定供電,易損壞或重要關鍵零組件均需備齊,並確保料件商源無虞,台電公司允宜檢討備品機制。

 

監察委員強調,備品攸關電廠運轉安全及穩定供電,因此,必須備齊易損壞或重要關鍵設備組件,並且確保料件商源供應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