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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大樓啟用5年遭颱風襲後幾乎毀損而報廢等情案,經調查涉有疏失,監委張武修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

  • 日期:108-11-19

苗栗縣政府於96年獲衛生福利部補助3,120萬元辦理後龍鎮衛生所大樓興建工程,未由具有工程專業之工務處代辦,逕由未具工程背景之衛生局直接辦理工程採購標案,衍生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擅自減少工料及工序、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及監造不實等缺失,造成斥資3,600餘萬元 (註)興建完成之大樓,99年7月完工驗收後每逢下雨即多處滲水,104年8月因蘇迪勒颱風吹襲,造成外牆嚴重損壞、屋頂破洞、西側外牆與主結構剝離而無法使用。且該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98年6月1日辦理查核之缺失,遲至99年3月23日始改善完成,歷經9個月22天,已超過工期200日曆天,期間除函催未有複查等積極作為等,確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8年11月19日通過張武修委員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1. 苗栗縣政府辦理後龍鎮衛生所大樓興建工程,逕由未具工程背景之衛生局直接辦理工程採購標案,衍生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擅自減少工料及工序、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及監造不實等缺失,造成大樓99年7月完工驗收後每逢下雨即多處滲水,104年8月因蘇迪勒颱風吹襲,造成外牆嚴重損壞、屋頂破洞,且西側外牆與主結構剝離而無法使用,確有疏失。
  2. 苗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雖曾於98年6月1日辦理後龍鎮衛生所大樓興建工程查核後,共計有55項缺點,經工程主辦機關衛生局二度函復後,仍有多項缺失未依審查意見改善,查核小組續以府函多次催辦,遲至半年後的99年2月1日衛生局始將改善情形函復,且至99年3月23日始獲查核小組始同意備查,自查核日起期間歷經9個月22天,已超過本案工程表定工期200日曆天,期間除函催未有複查等積極作為;另查核缺失共扣點20點,衛生局至99年1月27日始函廠商繳款等,均有疏失。
 
監察委員張武修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意見,請苗栗縣政府及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
 
  1. 苗栗縣政府辦理後龍鎮衛生所大樓工程採購案,施工廠商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於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向主管機關申請勘驗,且未按圖施作、未辦理結構變更,自行施作原設計圖說未有之RC牆,監造廠商亦有監造不實之責,造成大樓短期即有多處損壞,後因颱風侵襲而無法使用,修繕費用預估更高達1,950萬餘元,已逾工程契約之半,苗栗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核有監督不周之責,應予檢討改進。
  2. 苗栗縣政府為後龍鎮衛生所大樓,除爭取衛生福利部補助經費重新興建外,應以本案為前車之鑑,詳細查核各項施工中必須勘驗項目,復應持續對原施工及設計監造廠商究責,以維護政府之權益。
 
註:本案工程契約總金額為3,644萬2,900元(含衛生福利部補助3,120萬元,餘為苗栗縣政府配合款),99年7月6日驗收後之結算驗收總金額為3,631萬6,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