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彰化縣政府辦理榮民公司所有之預鑄工廠列冊追蹤文化資產遭拆除,監委王美玉、王幼玲糾正彰化縣政府

  • 日期:108-11-14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指出有關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彰化預鑄工廠內727-92、727-94地號上之建築物,經彰化縣文化局於106年6月30日以「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作成「列冊追蹤」之決議,惟該府於107年3月28日才提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其間該工廠遭榮民公司標售,108年4月3日發現工廠已遭得標所有權人拆除,彰化縣文化局未於6個月內辦理審議,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於6個月內辦理審議之規定,彰化縣政府確有疏失。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並糾正彰化縣政府、彰化縣警察局。
 
兩位委員指出本案彰化縣文化局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將本案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公布於文化局網站上,亦未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訂定列冊追蹤計畫,並定期訪視,均有怠失。彰化縣警察局雖有例行巡邏但卻未察覺廠區列冊追蹤建物遭大規模拆除,而於108年4月3日始發現遭所有權人無拆除執照擅自拆除建物,雖同日緊急列暫定古蹟及該府建設局於108年5月13日以擅自拆除裁罰所有權人新台幣3萬元,實難以彌補政府所失之形象與威信,相關單位橫向聯繫嚴重不足相互推託明顯疏失,制度面與執行面均待檢討改進。至於彰化縣所轄文化資產業務繁重及人力不足問題,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允應協助解決,健全並落實文化資產保護相關工作。
 
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另指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全額出資之國營事業,本案雖於106年6月9日經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現勘逾50年建築物並決議24棟建物為「列冊追蹤」文資並建議全區評估以釐清可保存區域與建物範圍及請該公司妥善維護該縣具文化資產保存潛力價值建物。
 
榮民公司於文化局尚未完成「全區」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前,於106年10月11日即土地標售完結,後於107年8月23日完成買賣契約書簽訂以及同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雖法無禁止所有權移轉,但身為政府單位未能以身作則,若能切實尊重文資委員建議完成全區文化資產評估完成後始移轉所有權賦予相關建築物文資身分,或可避免108年4月間全區建物遭擅自拆除僅遺留大門及圍牆登錄為歷史建築之憾,即可避免政府推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不力之譏,過程未盡周妥均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