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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新莊高中師生管教衝突案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

  • 日期:108-09-17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8年9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對「高雄市立新莊高中師生管教衝突」一案之調查報告,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應就下列各點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一、 新莊高中張姓導師於106年,與A生發生數起管教衝突事件,A生家長四度詢問並要求轉班,然該校不斷表示歷來未有學生於學期中轉班前例,未依規定啟動轉班機制,視學校和諧比學生受教權更為重要,致使事件擴大,更添紛爭,難謂允當,管教衝突事件如下:

(一)  106.11.2 A生因生理痛請假未先行報備,雖已請同學代為轉告並於當晚以通訊軟體LINE補請假,仍被張師要求寫600字心得報告,並以之作為張師簽假卡之條件;違反教育部104年對於「書面自省」之函釋:「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

(二)  106.11.29 A生因爬樓梯覺得熱而鈕釦未扣,張師認其違反校規服裝儀容不整,要求其寫300字心得報告,A生遵照教官建議寫事發經過,卻引來張師進一步負面評語與責難;

(三)  106.12.29 A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上課途中在穿堂被張師攔下,張師未顧慮外人在場,得以見聞師生談話經過,在校外第三人面前談論學生私人輔導與管教事務長達26分鐘,甚至延誤A生上課時間。

 

二、 張師身為導師,於學生違規或言行不當時,依教師法固有輔導與管教之義務,然其輔導與管教方式允應適度調整,並合目的性,避免造成學生自我否定或心理傷害。

另,該校地處高雄,長年炎熱,大多數老師皆未完全要求學生遵照「鈕釦齊全並依規定扣好」之規定,校方長期「規定從嚴,執法從寬」,實非良好之法治教育。

尤甚者,該規定亦誤導初任導師之張老師完全照章行事,以致引發師生衝突。然106年事件發生後,107年校方修正校規,對該條不符時宜與氣候、無法執行之校規竟毫無修正,令人殊為不解。

 

三、 本案學校外部委員參與之「調查小組」,已認定張師違反4種法令,然該校教評會並未說明何以不採之理由,僅建議口頭警告調整職務,恐增外界「師師相護」之疑慮與誤解。  

此外,張師106學年度考列甲等,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之規定,容有未合。

 

四、 校方表示,資深教師多不願擔任導師,初任教師擔任導師現象日益普遍,然其教學及帶班經驗未必足夠。教育部允應普查瞭解,若多數學校亦如此,對初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有系統性之輔導協助,學校亦應協助其精進班級經營、輔導、親師及師生溝通等相關專業知能,並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並保障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