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迄未完成兩公約檢討改善事項 監院促行政院儘速辦理

  • 日期:108-09-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11日上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高涌誠、田秋堇所提之調查報告,督促行政院及其所屬儘速完成列管之人權保障應改善的法令及行政措施,以及兩公約於102年及106年二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23點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需要持續改善,其中難民法草案及通姦除罪化至今尚未完成法制作業。
 

監察委員另建議行政院評估設置專責的「人權處」負責規劃統合,改善人權教育「重質不重量」,並思考有無設置人權教育基金之必要性。
 

針對「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為落實人權保障,政府制定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已提出兩次國家報告,惟部分事項仍有待賡續推動及研謀精進」案,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高涌誠、田秋堇的調查報告指出,兩公約施行法98年12月施行迄今,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列管之中央政府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仍有逾33案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檢討,進度顯有遲滯,且自99年2月內政部等10個機關先行設立人權工作小組,其後僅財政部成立該小組,未再有其他部會設置類似機制,且上開部會多數未定期召開會議,更有近兩年內均未有開會紀錄者,而外交部等5個機關之人權工作小組幾已形同裁廢或停止運作。行政院未設置專責單位(人權處)規劃院本部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相關業務,對於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不無窒礙。行政院宜通盤整合檢討並責成各機關切實改善,務期政府各項人權保障工作之推動,更能契合國際人權規範之要求標準,並逐步達成「人權立國」之長遠目標。
 

本案調查意見摘要如下:

一、兩公約施行法98年12月施行迄今,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列管之中央政府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仍有逾33案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檢討,進度顯有遲滯;又該小組召集人原係行政院長兼任,改由政務委員兼任,另副召集人及兼任委員亦均相應降階兼任之,無法彰顯政府積極推動「人權立國」之決心。

二、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截至106年底止仍有都市更新條例等20案應新增或待修正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未完成;又106年第2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102年第1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且需持續改進之點次合計多達23點,其中關於難民法草案於105年7月14日由立法院內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後續法制作業程序迄未完成;另關於通姦罪除罪化問題,主管機關僅止於辦理民意調查,作為未遵循兩公約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理由,缺乏促成共識的積極作為;另目前的防弊措施僅能保證通訊監察書經法院同意核發後的資料安全性,缺乏稽核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的正當性;而國安機關首長核發之情報性通訊監察案件,因不需法院同意,無從透過司法系統有效監督,對於境內公民及外國人的隱私權構成威脅。爰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與國家安全局允應就個別業務職掌事項研謀善策妥適解決,以具體落實政府保障人權之職責。

三、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4點及第15點,就人權教育訓練課程「重量不重質」問題改善有限、應為公務人員安排以人權為本執行公務之密集訓練課程等提出意見,法務部允應賡續檢討現行兩公約人權教育推動方式,評估設計質化培訓課程,以落實兩公約人權教育實務運用;又法務部「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尚未建立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人權教育人才培訓及編撰人權教材辦理成效之評核機制,允宜研議規劃妥處;另行政院得參照「毒品防制基金」設立宗旨,思考有無設置人權教育基金之必要性,凸顯政府重視人權教育之意旨,並以專款方式,支援財務狀況欠佳之地方政府推動人權教育事務,持續提升全民人權意識,增進人權保障知能。

四、兩公約首次及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均指出監所超收導致各種人權問題,顯示我國改善矯正機關超收現象成效不彰;又現階段矯正署辦理監所新(擴)建計畫雖有助降低超額收容比率,惟效益於短期間尚難以顯現,且新(擴)建之監所均在北部及中部,能否改善南部地區嚴重超收監所之收容處遇空間,不無疑問;又我國收容人居住空間依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為0.7坪,然受限於超額收容,多數監所收容人實際擁有舍房面積不及前揭標準,亦導致「一人一床」政策無法落實,亟待法務部督飭矯正機關檢討辦理,積極改善監所超收之沈疴,落實政府照顧收容人基本人權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