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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瓦歷斯‧貝林、高涌誠委員就內政部辦理「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有無積極研議解決原墾農民訴求問題,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8-09-09

內政部於97年間辦理「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係為回應原墾農民訴求,祖先早於政府來臺前即使用墾地,陳請發還土地所有權。該計畫鑑於墾農使用已登記之國有林地,於光復初期辦理總登記時,疏未依限申請登記,致未能取得產權。藉由該計畫,依墾農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審認後,符合規定者同意發還,當可滿足墾農需求,同時減少民眾抗爭等社會成本之付出。
 
監察委員陳師孟、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表示,內政部上開計畫之立意良善,惟計畫執行結果,竟無原墾農民取得產權,顯未達成計畫之預期效益,其原因為何?有關原墾農民提出之「保管竹林台帳」、「竹林保管許可證」等產權證明文件,該部認為不足以作為產權之證明文件,有無就土地登記沿革、日據時期之法制、民間習慣等面向,經客觀嚴謹之考據?事涉原墾農民之土地耕作權益,均應再加以釐清。
 
又內政部於99年8月30日召開「研商得否放寬『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處理原則規定之產權證明文件會議」,會議結論認本案宜於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增訂特別規定,俾原墾農民合法取得產權,業就如何解決原墾農民訴求之問題,提出建議方案。究權責機關之後續研議辦理情形為何?相關問題實有進一步查明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