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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學生申辦就學貸款原應由「父母共同作保」之規定,經監察院主動調查後,已改為「其中1人作保」即可,使經濟弱勢又單親的學生,以後辦理就學貸款更容易了

  • 日期:106-02-16

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第1項有關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之貸款要件,換言之,其父母一方如無法行使親權時,將造成申辦困難,而影響該生的就學權益。該案經監察委員林雅鋒及江綺雯自動調查後,教育部已於106年1月26日修正該辦法,規定同年2月1日後,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改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即可。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及江綺雯之調查報告,促請教育部儘速完成配套作業。
監察委員林雅鋒及江綺雯表示,在重視教育的我國,實不該存有如此不便的措施,為協助經濟弱勢單親的青年學子,自動調查後發現:依民法第79條規定,未成年人申請就學貸款,經教育部審核符合申請資格後,其與承貸銀行間即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只須得法定代理人1人之允許即可;然而原就學貸款卻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保證人」,如果遇到下列情形:父母不睦但仍有婚姻關係、或父母離婚時約定為共同監護、或原單獨監護之一方,因故無法或拒絕協助孩子申請就學貸款,擔任保證人時,申辦就學貸款將不符規定;此外,針對未成年人父母之一方,客觀上無法行使親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教育部均未為相關規定,而將之交予承貸銀行依個案考量,造成各承貸銀行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不一。
據監察院去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該基金會表示:該會成立迄今,同此案情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扶助之案件計75件,單純提供法律諮詢者14件,准予提供撰狀、訴訟或非訟事件之代理有41件,其中亦有極需辦理貸款的民眾,為了孩子求學不被耽誤,甚至採取訴請離婚或改定監護權之方式,以突破困境,如此竟又造成人民婚姻破碎或必須向法院請求監護權之改定,實令人遺憾。
對於前述問題,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調查過程中,教育部已修正相關規定,並自106年2月1日起,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改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即可。為嘉惠未成年學生,監察院要求教育部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督促學校及承貸銀行確實依照新修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