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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關說、監聽、洩密案調查報告

  • 日期:103-01-15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洪德旋、吳豐山所提關說、監聽、洩密案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洪德旋、吳豐山為調查本案,前後辦理10場約詢,2次訪查,調閱相關卷證;調查報告之七項調查意見如下:
一、檢察總長黃世銘指揮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件時,藉由「一案多查(監)」之監聽方式,發掘新案,並輕率監聽國會總機,又召開記者會否認,嚴重背離注意義務,斲傷司法威信;復以貪瀆罪嫌被告身分監聽檢察官林秀濤並現譯之同時,再藉證人身分偵訊,剝奪林秀濤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與選任律師辯護等各項權利,濫用刑事偵查權力,以逸脫法律侵害人權方式,遂行辦案目的,有悖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等現代法治國基本原則,違失情節核屬重大。行政院自應懲前毖後,會同司法院審慎研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規定,遏止濫權監聽、濫用刑事偵查權力等情事,建立有效制衡機制,俾重拾人民信賴,重振檢察機關威信。
二、檢察總長黃世銘於最高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正己專案102年9月5日偵結前之同年8月31日、9月1日、9月4日將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及其他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提供予總統馬英九與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並於9月6日指示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召開記者會,將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聯紀錄公布,背離正當法律程序與無罪推定原則,違反刑法第132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第27條等洩密罪相關法令規定,嚴重斲傷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司法院宜會同行政院審慎研議建立妥善偵查不公開機制。
三、檢察總長黃世銘陳報總統專案報告、特偵組記者會新聞稿及其經法務部、行政院核轉本院之調查報告等依據其等102年8月31日偵訊代收立法委員柯建銘全民電通背信等罪更一審無罪判決案件之檢察官林秀濤所述內容,認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指定林秀濤檢察官承辦該案,再據柯建銘之聯繫關說其司法案件而於林秀濤代收判決前1、2日即約見林秀濤並建議該案不要上訴等事實,或無憑據,或與所憑證據未符。
四、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自承因立法院長王金平之聯繫,而於承辦檢察官林秀濤102年6月27日代收立法委員柯建銘全民電通背信等罪更一審無罪判決案件之判決後,即於當日約談並關注該司法個案之審查,雖云係基於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一體之規定,惟其所為處置是否有欠謹慎,損及人民對於檢察機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感,已由法務部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意見核處並調職在案。
五、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承辦立法委員柯建銘所涉全民電通背信等罪案之更一審無罪判決之檢察官林秀濤代收判決後,因該署檢察長陳守煌102年6月27日約談討論該司法個案事,雖非該案原承辦蒞庭檢察官,仍於當日調卷審閱案卷後,提出決定不上訴之審議意見,並將陳守煌約談事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及襄閱主任檢察官,所為處置,倘再予究責,尚有失事理之衡平。
六、檢察總長黃世銘於陳報總統專案報告、特偵組記者會新聞稿及其後報經法務部、行政院核轉本院之調查報告等僅依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長王金平、柯建銘等所得譯文內容及通聯紀錄即論斷認定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因立法院長王金平102年6月28日之致電連繫,即以「不明方式連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柯建銘被訴全民電通背信等罪更一審無罪判決案等重大違法情事,致令曾前部長未獲最高行政當局信任,不得不於特偵組102年9月6日記者會當日即請辭部長職,洵屬憾事。
七、有關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依據立法委員柯建銘等監聽譯文,並調取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等通聯紀錄,認定其等民意代表疑涉有妨害司法公正情事,惟依據現行憲法規定,監察權不及於民意代表,相關指控尚非本院調查範疇,而現行法令規定似又無有效究責機制,所指類此關說司法個案情事,恐將嚴重違反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公平法院之精神;司法院允宜會同行政院,就相關法制漏洞,參考現代法治國家之立法精神,制訂相關刑事等制裁方式,始為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