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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執行公權力標準作業規範不周延 造成執勤傷亡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 日期:103-01-09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員警執行公權力標準作業規範及相關行政命令未臻周延,致員警執行勤務或偵查任務傷亡;另刑案筆錄未電腦化、直轄市警力缺額、員警教育訓練預算不足、群眾運動情資難以掌控等問題,也都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1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葉耀鵬、李復甸、余騰芳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警政署訂頒有關員警執行公權力標準作業規範及相關行政命令未臻周延,不合時宜,且未落實執行,造成員警執行勤務或偵查任務有傷亡情形;本院前案調查其所屬員警處理刑案,迄今仍未能完成筆錄電腦化,要難符合法庭證據能力要求,均有未洽。
二、 警政署未能確實即時檢討解決直轄市警力缺額、訓練空間不足、警政結構更易檢討等問題,妥謀適當因應對策;且該署雖訂頒警力招訓計畫,卻緩不濟急,對未來治安及警察執行公權力負擔暨安全維護影響甚巨,核有疏失。
三、 警政署長期對員警教育訓練預算編列不足,嚴重影響常年整體警察訓練執行品質,無法達到教育訓練應有成效,顯非允當。
四、 警政署對群眾運動情資難以掌控,對違法情事移送後,檢方處分、法院定刑分析情形,尚無分析資料;且起訴案件偏低,難維護員警執行公權力威嚴,均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