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98年10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750件,據以派查46案,通過糾正案24案、彈劾案2案、彈劾人數5人

  • 日期:98-11-03

監察院98年10月1日至31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750件,據以派查46案,通過糾正案24案、彈劾案2案、彈劾人數5人。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10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880件)、財經類(571件)及司法類(448件)等3類較多。總計10月份收受之2,750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871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423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448件,改以案計算為1,589案。改以案計算為1,453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94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81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786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82案。
據以派查46案。
總計10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168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1件、派查2件略以:
一、 據廖重嘉君陳訴:渠於民國88年間因身分證及駕駛執照遺失,致遭人冒用渠之名義購車、申辦銀行信用卡、辦理貸款、駕車違規及未依法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等。雖該冒用渠名義之人業經法院以偽造文書等案判決有罪確定,惟渠迄今仍不斷接獲交通違規罰單、稅單等,且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信不良紀錄亦尚未註銷,致權益嚴重受損,相關主管機關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二、 據李春興君陳訴: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所稅事件涉有不當,不服該處98年8月18日中執一字第0986000061號函復內容等情乙案。
三、 據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執行長等陳訴:為政府相關機關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推動造林政策,惟於花蓮瑞穗林道沿線經發現為執行造林工作,伐木情形十分嚴重,此種砍大樹、種小樹的造林政策,是否符合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及減碳之目標,深值檢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疑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對彈劾案議決情形如下:
一、 監察院於98年10月19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黃委員武次、黃委員煌雄所提:「海軍艦長王恒中、輪機長蕭建忠執行任務前未實施戰備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於98年6月間,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時,艦上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10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二、 監察院於98年10月27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高委員鳳仙、沈委員美真所提:「花蓮縣某國民小學前任校長李忠祥、現任校長蘇愛志於該校教師性侵害女學生事件發生後,數度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教導主任余存仙數度未依規定通報,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三、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9月25日,對錢林委員慧君、黃委員煌雄所提:「行政院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處前一等新聞秘書郭冠英,任職該局期間,迭以『范蘭欽』等為筆名,對外發表文章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等情事;且郭員於范蘭欽事件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又未經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經多次勸導未見改善,影響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嚴重」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郭冠英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四、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9月25日,對吳委員豐山、錢林委員慧君所提:「陳正達於民國91年8月至民國93年4月擔任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涉嫌多次以偵辦刑案為由,包庇趙崇傑等槍械走私集團,以貨櫃夾藏槍械、未稅洋菸及農產品走私進入台灣圖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陳正達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0月2日,對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周委員陽山、李委員炳南所提:「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魏哲和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協助陳前總統,藉政府推動『兩兆雙星』政策之名,耗費新台幣百億餘元公帑,執意購置民間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抬高價值,三人枉顧法令,違背職務,核其所為均有重大違失」」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李界木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劉世芳、魏哲和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0月2日,對余委員騰芳、葛委員永光所提:「經濟部常務次長侯和雄、該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張義敏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楊水源,於辦理招標採購工程涉及關說、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等不法情事,戕害政府辦理採購案件之公信至鉅;又侯和雄擔任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之理事長期間,另涉及業務侵占犯行,嚴重斲傷公務員廉潔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0月9日,對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所提:「蔡榮源、蔡一峰、楊文益三員分別於擔任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三峽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期間,管理不力,監督、考核不確實,所屬員警涉入集體貪瀆、洩密、賭博及涉足不正當場所等案件,蔡榮源本人甚至包庇賭場及收賄,未依規定參與演習,該三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嚴重」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八、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0月23日,對余委員騰芳、李委員炳南、黃委員煌雄所提:「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上校身為國軍高級幹部涉嫌收受工程掮客行賄、性服務安排,並涉及傳遞軍中採購標案機密資訊,行為嚴重違法失職,有辱官箴並嚴重損傷國軍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