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雅、陳杉吉分別為國立臺南大學(下稱南大)附屬啟聰學校(下稱南聰)前校長及前教務主任,於112年7月間知悉學校發生師生性別事件,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案件時,未依規定於法定時限內通報,並涉及隱匿證據、串證及滅證等情,事後未提供學生保護及支持措施,甚至將事件歸咎於學生,突顯其等經本院糾正該校對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不力後,仍未切實改善;其等之行為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7月2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已於115年7月28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歷次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南聰曾發生大規模校園性別事件,該校對於事件之處置理應更為周妥及確實,各界均期待南聰能落實改善,惟被彈劾人陳秀雅、陳杉吉長期掌理南聰校務及性別事件業務,經本院糾正該校後,不為適當之改善,於知悉112年7月間學校發生師生性別事件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案件時,涉及隱匿證據、串證及滅證,其違失情事如下:
(一)被彈劾人陳秀雅(時任校長)
- 被彈劾人陳秀雅於112年7月22日得知本案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竟同意所屬以親師生衝突之錯誤通報類別進行校安通報,至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知始揭露,南聰遲至112年8月23日始完成校園性別事件法定通報及社政通報,顯見被彈劾人陳秀雅未依規定於法定時限內通報,亦未即時制止及糾正所屬,核有嚴重違失。
- 被彈劾人陳秀雅明知校園性別事件應交由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卻接受所屬建議於112年7月24日上午召開校園危機處理會議並擔任主席,知悉學生所傳訊息及內容卻未提報於會議中討論,甚至同意所屬提議,以回校拿資料為由約學生回校調查瞭解,涉及隱匿、串證及湮滅證據。
- 因被彈劾人陳秀雅未依法踐行通報義務,致使此校園性別事件未能及時調查、釐清,進而未對學生提供輔導處遇措施,更將事件歸咎於學生;南聰校內有教職人員察覺師生間互動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被彈劾人陳秀雅身為校長,竟稱毫無所悉,造成學生受到持續且加劇之傷害,嚴重違反教育人員保護學生及依法行政之職責。
- 被彈劾人陳秀雅自104學年度至111學年度擔任南聰校長職務,熟知校園性別事件專業知能,並掌理南聰對該等事件之防治、通報、調查處理及校園空間改善等權責,經本院糾正後,仍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嚴重怠忽職責,貽誤公務,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陳杉吉(時任教務主任)
- 被彈劾人陳杉吉於112年7月22日接獲學生所傳訊息,並將該訊息告知學務主任,然被彈劾人陳杉吉於接受該校性平會調查時辯稱「訊息用語似非學生、不知道學生帳號是否被盜、有資安問題」云云,經該校性平會及教育部認定係為脫免延遲通報責任之辯詞,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依法行政及誠信之義務。
- 被彈劾人陳杉吉明知校園性別事件應交由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於接獲知悉學生所傳訊息及內容,於112年7月24日上午出席該校校園危機處理會議,卻未將本案提報於會議中討論,教育部並調查發現被彈劾人涉及隱匿校園性別事件屬實。
- 被彈劾人陳杉吉未依法對學生提供保護措施,更將事件歸咎於學生;南聰校內有教職人員察覺師生間互動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竟稱毫無所悉,造成學生持續且加劇之傷害,嚴重違反教育人員保護學生及依法行政之職責,均核有重大違失。
二、綜上,被彈劾人陳秀雅、陳杉吉之行為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有損機關聲譽,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違失情節嚴重,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