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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召開跨部會座談 釐清多階段補助審查權責,減少關係人違法

  • 日期:115-05-08

監察院於115年5月6日召開「釐清多階段補助審查權責,減少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座談會,由廉政委員會召集人趙委員永清主持,邀請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農業部常務次長杜文珍、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莊人祥、運動部政務次長黃啟煌,以及各該部會所屬之署長、副署長共同與會,就多階段補助行為之審查權責及制度精進方向進行交流研商。

監察院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申請補助,僅於符合法定例外要件時,始得申請。法定例外要件包括:補助機關應於受理補助前,利用電信網路公告詳細補助資訊,關係人方得申請,且須一併提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機關亦應於補助核定後之30日內公開關係人之身分,以落實公開透明之立法精神。

然而,監察院近年調查發現,不少補助案件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呈現「多階段補助」之運作模式,亦即,由中央機關訂定補助計畫並編列預算,交由地方政府辦理,或與地方政府分工執行受理、審查、核定及撥款等不同程序。然而,由於相關法令、補助計畫或轉知地方政府的函文中,欠缺對於審查權責之明確規定,致生機關與關係人之違法風險,主要表現在:

(一)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自身是否具補助審查權限,常有不同理解;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僅係代收代轉或形式審查,中央機關則認為已將審查作業交由地方處理。導致中央、地方機關未辦理補助資訊公告及依法辦理身分關係事後公開。

(二)至於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因不易正確判斷中央或地方何者為補助機關,致其於申請補助時,如具有關係人身分,即疏未依法揭露身分關係,而遭監察院裁罰。

監察院表示,目前部分違法案件,肇因於多階段補助中,相關補助規範對於審查權責規定不夠明確,因此有從源頭改善之必要。本次座談會特別聚焦農業、體育及社福三大領域,係因該等領域補助多元、與地方政府合作密切,且申請者多為農會、體育會、社福團體等,其為公職人員關係人之比例較高,違法風險亦相對偏高,爰優先邀集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及運動部共同探討研商。

經與會機關代表充分意見交流後,於會議中形成共識,同意以機關對於補助流程中是否具有「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限」,作為判斷補助機關之標準,並於中央補助計畫或公告、函知地方政府之公文中,具體敘明中央與地方之審查權責分工,使地方政府及申請人均能明確判斷補助機關,俾利遵循利衝法規定。

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亦表示,多階段補助審查權責是利衝法執行過程中之重要議題,感謝監察院針對實務上問題舉辦座談會進行討論,爾後法務部將強化政風單位的橫向溝通,協助各機關釐清補助權責,以落實利衝法相關規定。

監察院強調,本次座談會係以制度面檢視為出發點,透過跨部會對話,釐清多階段補助行為之權責分工,期能從源頭降低違法風險,並進一步提升政府補助機制之公開、公平與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