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陳建名身為雲林縣褒忠鄉(下稱褒忠鄉)鄉長,本應注意維護公務職場並保護部屬執行職務時不受不當騷擾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卻因涉入刑事案件之個人原因,致職員因而遭工作不合常理調動等情,造成職員身心權益、公所機關形象與聲譽均嚴重受損,確未謹慎公正行使職權,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4月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已於115年4月3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為褒忠鄉公所首長,本應注意維護公務職場並保護部屬執行職務時不受不當騷擾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卻因被彈劾人涉入刑事案件之個人原因,致所屬A員因此遭受工作不合常理調動,包括:(1)遭2次調至公所外從事公墓(含生命園區)業務;(2)自願降調至雲林縣虎尾鎮公所之商調函旋即遭駁回;(3)被單獨調至褒忠鄉公所3樓禮堂且無辦公設備亦無其他同事逾1週之客觀情狀、A員主觀感受及一般社會通念,已造成A員身心權益、褒忠鄉公所機關形象與聲譽均嚴重受損。
二、被彈劾人確未謹慎公正行使職權,惡化A員職場工作環境,經雲林縣政府調查具霸凌行為態樣、具持續性、具故意、具損害結果,評議被彈劾人對A員職場霸凌成立。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等規定,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違失情節重大,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整飭公務紀律,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