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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多一分注意 少一分受罰

  • 日期:115-04-21

監察院針對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收入情形進行的查核結果,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查決議,共計裁處129件、裁罰金額新臺幣(下同)25,017,115元,其中捐贈超過限額48件,裁罰金額8,634,500元、境外資金捐贈40件,裁罰金額6,469,515元、受贈者未盡查證義務9件,裁罰及沒入金額合計1,020,000元;另有開立專戶未經監察院許可而收受政治獻金者,涉有違法情事因屬刑責,而移請檢察機關偵辦5件。

另111年違法裁罰件數129件(裁罰擬參選人21件、捐贈者108件)相較107年違法裁罰件數82件(裁罰擬參選人7件、捐贈者75件)裁罰件數增加。原因除111年查核件數增加外,擬參選人未盡查證義務並返還捐贈者之件數亦有增加,類此違法情事應可避免,提醒擬參選人注意相關規定,並使用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進行查證。如發現收受到違法政治獻金,務必於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或向監察院辦理繳庫,避免受罰。

監察院自113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起,已將支出列為查核重點。政治獻金之支出必須依法律規定支用,不得為營利或私用。擬參選人應如實申報每一筆政治獻金之收入及支出,所申報支出務必於得列報支出之期間,且與從事競選活動相關,並取得合法支出憑證始得為申報。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鄉鎮市區長等擬參選人,自115年4月25日起(鄉鎮市區民代表、村里長等擬參選人,自115年8月20日起)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得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至選舉投票日前1日(115年11月27日)。監察院裁罰最多之違法類型是捐贈者超額捐贈,特別提醒今年選舉欲提供政治捐獻與擬參選人之民眾,除應注意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有10萬元之限額外,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是30萬元,並且包含金錢捐贈及實物捐贈之合計。為使捐贈者「捐的放心」及受贈者「收的安心」,監察院於112年優化「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可提供有收受政治獻金需求之擬參選人申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開立收據、登載收支、編製報表、線上查詢及申報,暨收受違法政治獻金應返還捐贈者或辦理繳庫之提醒。請有意參加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多加利用「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

為協助擬參選人依規定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申請許可,監察院已於115年3月開始,派員至各地方議會針對政治獻金相關法令及收支帳務應行注意事項進行宣導。另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及Youtube亦提供相關影片,歡迎有興趣之民眾點選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