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中於擔任屏東縣竹田鄉(下稱竹田鄉)第19屆鄉長期間,利用其對於屏東縣竹田鄉公所(下稱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之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期約及收受賄賂作為錄取清潔隊員之對價;復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4名清潔隊員,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4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9號彈劾案)已於115年4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吳振中於111年12月25日起就任竹田鄉鄉長,詎其利用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期約以新臺幣90萬元作為錄取謝○洋為清潔隊員之對價。嗣於112年4月20日將寫有其預計任用為清潔隊員之4人名單(即謝○洋及其他經請託而擬予錄取之3人)拍照儲存於手機相簿內;於謝○洋等4人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依該名單圈選其等為錄取人員,並經竹田鄉公所於同年5月10日公告錄取。上開所為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嚴重敗壞官箴,並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二、 被彈劾人吳振中除賣官牟利外,竟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於甫當選後即仗恃鄉長身分影響機關人事決定,數度指示時任清潔隊長設法解僱4名尚在試用期間之清潔隊員,迫使清潔隊長捏造不實考核理由並據以終止勞動契約;嗣經屏東地院認定屬權利濫用而不生效力,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彈劾人吳振中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清潔隊員之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戕害損及公務體系運作之公正與中立性,惡性顯屬重大。
三、 綜上,核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