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杜政璋擔任國軍高雄總醫院原岡山分院(114年1月1日改隸屬於國軍左營總醫院,下稱原岡山分院)臨床藥事科藥局主任期間,而為該分院藥品衛材審查委員會(下稱藥審會)委員兼任執行秘書,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允諾多名藥商就渠等所經銷藥品列為原岡山分院之常備品項,並協助某幾項藥品持續留用,另提供該院醫師用藥明細給多家藥商,因而分別收受該等藥商不正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99萬8,900元,核其所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國軍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2月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陳景峻、林郁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已於115年2月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以其藥審會委員兼任執行秘書之身分及職務,與多名藥商謀議,如被彈劾人順利將藥商所經銷藥品提報為原岡山分院需用藥品品項,該藥商就每1項藥品給付被彈劾人1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原岡山分院於105年3月22日召開之105年第1次藥審會中,被彈劾人主張將17項藥品列入原岡山分院就國軍年度藥品衛材聯合招標共同供應契約(下稱軍聯標案)提報之需用品項,並經原岡山分院藥審會審議通過後,於同年月30日呈報國軍高雄總醫院,再經該院上報主辦之國軍桃園總醫院。前揭藥品之藥商藉由國軍桃園總醫院於105年6月24日之公開徵求公告,確認其等委請被彈劾人提報之品項均有列入軍聯標案審議品項後,楊姓等多名藥商分別依約定將相關款項交付被彈劾人。
二、被彈劾人以其藥審會委員兼任執行秘書之身分及職務,協助王姓藥商所經銷藥品繼續在原岡山分院留用,經該分院106年第1次藥審會審議通過留用後,被彈劾人因而收受該藥商所交付5,000元之款項做為上開留用藥品之報酬。
三、被彈劾人於103年11月起至106年5月間,以其依職務有權使用原岡山分院醫療資訊系統,查得該分院全院醫師每月用藥明細後,按月將該等用藥明細列印為紙本交付、以電子郵件傳送、當面告知、供藥商當場檢視或以隨身碟存取等方式提供給各該藥商,並分別於前揭期間內,收受上述藥商所交付之款項。
四、綜上,被彈劾人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允諾多名藥商就渠等所經銷藥品列為原岡山分院之常備品項,並協助某幾項藥品持續留用,另提供該院醫師用藥明細給多名藥商,因而分別收受該等藥商不正款項,總計99萬8,900元,玷辱國軍廉潔軍風。核其所為除涉犯貪污刑章外,並違反誠信清廉之旨與嚴重破壞藥品市場公平性,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