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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碇區前區長李浩榕、工務課前技士黃志仁,涉嫌於經辦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期間收受業者賄賂,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蔡崇義、賴鼎銘、王麗珍委員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4-05-22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下稱石碇區公所)工務課前技士黃志仁,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於開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資訊,並涉嫌收受賄款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外,亦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另石碇區公所前區長李浩榕,收受業者加熱菸,並經常接受餐飲招待,且皆未依法報備及登錄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5月13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已於114年5月22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黃志仁105年至112年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將招標文件資訊於開標前洩漏予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公司)負責人李○○。且於開標前知悉李○○借用禾○營造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名義投標、圍標,仍予開標,並協助高○公司得標。105年至112年涉及違背職務收受李○○之賄款,共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又100年至104年亦涉及收受李○○之賄款,共150萬元;「雲台山工程」及「山頂的店工程」逾期,被彈劾人黃志仁卻未依合約規定,處以高○公司懲罰性違約金,直接圖利高○公司54萬7,707元等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李浩榕自109年6月10日至112年1月30日止,任職石碇區公所區長,約2年半期間,無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宣導,收受李○○之「HEETS」加熱菸共4次、80條、134,000元;又不避嫌經常接受李○○之餐飲招待,嗣與李○○成為酒肉朋友後,對於被彈劾人黃志仁上開重大違失行為,諉稱不知道或不清楚,顯有監管不周;又監察院詢問被彈劾人李浩榕,渠對於「雲台山工程」及「山頂的店工程」施工逾期、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設計監造人)「事後反向繪製設計圖說」及111年4月21日稽核「110年度新北市石碇區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開口契約)」重要缺失之改善,一問三不知,顯有怠於執行職務。

三、被彈劾人等所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