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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假藉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向廠商勒索新臺幣320萬元,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王幼玲、葉宜津、蕭自佑委員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4-04-16

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於任職期間為牟取私利,假藉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施工引發民眾抗爭之理由,憑藉鄉長對於引發民眾抗爭之道路挖掘工程,得命廠商停工之權勢,多次向廠商索討管路工程利益未遂,嗣勒索現金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得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嚴重斲傷公務員清廉形象及政府信譽,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4年4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宜津、蕭自佑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9號彈劾案)已於114年4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擔任雲林縣麥寮鄉第18屆鄉長期間,竟假藉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施工引發民眾抗爭之理由,憑藉鄉長對於引發民眾抗爭之道路挖掘工程,得命廠商停工之權勢,於109年2月11日至3月3日間多次向廠商索討管路工程利益未遂。嗣於同年5月8日以1支風機40萬元計算之利益,麥寮鄉有8支風機,向廠商勒索現金320萬元得逞,違失事證明確,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提起公訴。
 
二、被彈劾人身為民選鄉長,受鄉民所託,綜理鄉政,本應奉公守法,積極為鄉民謀福利,協助廠商施工,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料竟為牟取私利,向廠商勒索現金得逞,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嚴重敗壞官箴,破壞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高度期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違失情節重大,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