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9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18號彈劾案)已於113年9月18日公告彈劾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針對被彈劾人洪進達部分,審查委員施錦芳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以督導不周為由予以彈劾洪進達,理由是否充分,猶有疑義。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罔顧法紀,假借其職務上權力、機會,洩漏應秘密之採購資訊,使特定廠商得標,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並收受廠商賄賂,違失情節重大。
- 辦理「110年臺北市聯合奠祭禮廳布置等勞務採購案」,透過不法採購程序,將特定廠商評為最高分,使其成為優勝廠商,取得該採購案價款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之不法利益。
- 辦理「110年度第一、二殯儀館電子輓聯維護及運作委託服務採購案」、「網路公祭示範禮廳採購案」、「111年度第一、二殯儀館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111年富德靈骨樓、陽明山靈骨塔、臻愛樓及富德公墓辦公室清潔案」、「110年遺體(含移置、移棺)及無名(主)屍處理暨相驗解剖案件作業與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及「108-111年第一、二殯儀館及辛亥路高架橋下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洩漏應秘密之採購資訊,使特定廠商得以提前知悉採購案內容,或順利通過評選,並涉嫌收受賄賂。
- 辦理「寶相閣生命紀念館申請案」,明知該申請案之預定用地因聯外道路寬度未符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不得小於6公尺之規定,屬無法補正項目,本應作成逕予駁回之行政處分,卻先以收受10萬元現金賄款並協助删除逕予駁回申請等公文內容,又為使該申請案有機會補正及後續順利核准通過,並與業者期約以交付100萬元作為報酬。
- 於為前揭犯罪事實期間,其收入與相關支出金額顯不相當,亦未對其財產來源提出合理說明,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前副處長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足見殯葬處管理鬆散,對機關內人員與業者過從甚密乃至任意洩密等不法情事,卻未能克盡其職責,監督所屬人員,察覺不法,防患於未然,顯有怠忽職守,亦涉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洪進達、王文秀上開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